函,為修正「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二百四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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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二百四十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四十一條 非金屬管不得於下列情形使用: 一、有危險物質存在之場所。 二、供作燈具及其他設備之支持物。 三、易受碰損之處。 四、周溫超出導線管額定耐受溫度之場所。 五、導線及電纜絕緣物之額定耐受溫度高於導線管。但實際運轉溫度不超過非金屬導線管之額定耐受溫度,且符合表一六~七安培容量與導線及電纜截面積總和小於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四十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四十一條 非金屬管使用之限制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有危險物質存在之場所。 二、供作燈具及其他設備之支持物。 三、易受機械碰損之處。 四、週溫超出導線管之承受溫度場所。 五、導線絕緣物之耐溫高於導線管。
一、本條係限制非金屬管線之使用,為明確條文規範意旨,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五款但書新增。考量額定概受溫度高於導線管之電纜,如交連聚乙烯(XLPE)電纜可預防腐蝕及電流洩漏,應可採用穿入PVC導線管配線。爰參考美國電工法規NEC352.10(I)規定,導線及電纜之實際運轉溫度不超過非金屬導線管之額定耐受溫度者,於符合表一六~七安培容量及截面積總和小於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四十之條件下,得使用於非金屬管中,以確保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