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義雄
江義雄
蔣孝嚴
蔣孝嚴
連署人
呂學樟
呂學樟
康世儒
康世儒
賴士葆
賴士葆
羅明才
羅明才
劉盛良
劉盛良
黃義交
黃義交
羅淑蕾
羅淑蕾
鄭金玲
鄭金玲
陳淑慧
陳淑慧
楊仁福
楊仁福
李明星
李明星
郭素春
郭素春
賴坤成
賴坤成
洪秀柱
洪秀柱
張嘉郡
張嘉郡
潘維剛
潘維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退休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學校專任教職員或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 三、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事業職務。 (二)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 (三)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 第十三條 退休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
一、第一項文字修正。 二、有鑑於政府每年對私立學校之經常性經費補助金額龐大,若未立法加以規範,任由退休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於依本法領取退休金後仍可轉任私立學校擔任教職員,或擔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給之職務,形同重複領取國家資源,未臻公允,爰修正第二項。 三、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轉投資事業等其經費皆來自政府,若准許退休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於領取退休金後再任前揭單位,領取俸給,形同重複領受國家資源,有違公平正義原則,爰增列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