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刪除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義交
黃義交
連署人
楊麗環
楊麗環
侯彩鳳
侯彩鳳
丁守中
丁守中
徐少萍
徐少萍
涂醒哲
涂醒哲
吳清池
吳清池
羅淑蕾
羅淑蕾
李復興
李復興
林鴻池
林鴻池
孫大千
孫大千
林郁方
林郁方
費鴻泰
費鴻泰
賴士葆
賴士葆
黃志雄
黃志雄
劉盛良
劉盛良
羅明才
羅明才
江義雄
江義雄
陳淑慧
陳淑慧
李明星
李明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刪除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 (刪除)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 前條及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之規定,於指定代行告訴人不適用之。
多年來在實務運作上,檢察官多指定與被害人有一定親屬關係之人為代行告訴人,倘其不具法律背景時,全面否定其再委任其他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實際上顯有窒礙難行之處,故而罕見檢察官與法官以本條規定禁止指定代行告訴人再行委任律師代其到場陳述意見。爰將本條規定予以刪除,使本法指定代行告訴之規定較合理並與實務運作情形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