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顯耀
張顯耀
朱鳳芝
朱鳳芝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蔣乃辛
蔣乃辛
林建榮
林建榮
吳育昇
吳育昇
盧秀燕
盧秀燕
徐少萍
徐少萍
馬文君
馬文君
蔣孝嚴
蔣孝嚴
劉盛良
劉盛良
羅淑蕾
羅淑蕾
王進士
王進士
孔文吉
孔文吉
蔡正元
蔡正元
黃義交
黃義交
洪秀柱
洪秀柱
吳清池
吳清池
江義雄
江義雄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通話、上網或使用其他行動電話內應用程式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通話、上網或使用其他行動電話內應用程式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前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前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一、本條修正。 二、增訂汽機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不得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撥接、通話、上網或使用其他行動電話應用程式之規定。以完備本條之規範範圍,保障用路人之道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