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陳瑩
陳瑩
高志鵬
高志鵬
蔡煌瑯
蔡煌瑯
葉宜津
葉宜津
王幸男
王幸男
柯建銘
柯建銘
田秋堇
田秋堇
劉建國
劉建國
黃偉哲
黃偉哲
陳節如
陳節如
林淑芬
林淑芬
翁金珠
翁金珠
余天
余天
涂醒哲
涂醒哲
黃淑英
黃淑英
李俊毅
李俊毅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八條 法院裁定開始登記更生程序後,就債務人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為登記。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債權人並應停止一切催收行為。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第四十八條 法院裁定開始登記更生程序後,就債務人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為登記。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一、修訂本條第二項文字。 二、為求提高對債務人之保障,避免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權人仍透過各種方式向債務人催繳債務,進而影響債務人之更生意願,爰明訂債權人應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停止一切催收行為。
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 債權人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進行催收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修正,增訂債權人違反規定之罰則,以利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