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劉建國
劉建國
余天
余天
高志鵬
高志鵬
王幸男
王幸男
黃偉哲
黃偉哲
黃淑英
黃淑英
蔡煌瑯
蔡煌瑯
陳節如
陳節如
柯建銘
柯建銘
涂醒哲
涂醒哲
林淑芬
林淑芬
李俊毅
李俊毅
田秋堇
田秋堇
陳瑩
陳瑩
翁金珠
翁金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共電視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 二、電視節目之播送。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辦理重大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之消息傳遞。 七、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第十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 二、電視節目之播送。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一、增訂本條第六款文字,其餘款次配合修正。 二、借鑑日本公共電視NHK之作法,增訂我國公視基金會之業務職掌,俾使我國公共電視能發揮預警及通報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