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劉建國
劉建國
涂醒哲
涂醒哲
王幸男
王幸男
黃偉哲
黃偉哲
柯建銘
柯建銘
蔡煌瑯
蔡煌瑯
高志鵬
高志鵬
黃淑英
黃淑英
陳節如
陳節如
李俊毅
李俊毅
田秋堇
田秋堇
陳瑩
陳瑩
余天
余天
林淑芬
林淑芬
翁金珠
翁金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志願服務榮譽卡 )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前項志工,應享有意外事故保險及相關安全保障。 第二十條 (志願服務榮譽卡 )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一、增訂本條第三項。 二、鑑於本法第二項規定領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得以免費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爰增訂其應享有意外事故保險及於該場域從事相關活動之安全保障,以促進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