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高志鵬
高志鵬
王幸男
王幸男
陳瑩
陳瑩
余天
余天
蔡煌瑯
蔡煌瑯
劉建國
劉建國
黃偉哲
黃偉哲
黃淑英
黃淑英
李俊毅
李俊毅
翁金珠
翁金珠
涂醒哲
涂醒哲
柯建銘
柯建銘
陳節如
陳節如
田秋堇
田秋堇
林淑芬
林淑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時,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健康檢查發現勞工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除予醫療外,並應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其工作,縮短其工作時間及為其他適當措施。 雇主不得利用健康檢查結果,作為勞工健康管理目的以外之用途。 第十三條 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時,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健康檢查發現勞工因職業原因致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除予醫療外,並應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其工作,縮短其工作時間及為其他適當措施。
一、修訂原條文第一項文字,刪除「因職業原因」等字,並增訂第二項文字。 二、針對勞工健康檢查結果,如有異常情形者,皆應給予醫療並調整工作內容,爰刪除「因職業原因」等字,並排除雇主利用健康檢查結果在勞工健康管理目的以外之作為,以保障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