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昭順
黃昭順
黃義交
黃義交
黃仁杼
黃仁杼
徐耀昌
徐耀昌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陳根德
陳根德
蔣孝嚴
蔣孝嚴
劉盛良
劉盛良
紀國棟
紀國棟
林鴻池
林鴻池
楊仁福
楊仁福
吳清池
吳清池
朱鳳芝
朱鳳芝
陳杰
陳杰
王進士
王進士
謝國樑
謝國樑
蔡錦隆
蔡錦隆
徐少萍
徐少萍
林炳坤
林炳坤
蔣乃辛
蔣乃辛
羅淑蕾
羅淑蕾
侯彩鳳
侯彩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政士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七條 地政士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組織區域及會址。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五、地政士承辦案件之酬金標準。 六、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八、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九、風紀之維持方法。 十、經費及會計。 十一、章程修訂之程序。 十二、其他有關會務之必要事項。 第三十七條 地政士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組織區域及會址。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五、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七、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八、風紀之維持方法。 九、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修訂之程序。 十一、其他有關會務之必要事項。
建議修正理由: 一、按律師法第十六條、建築師法第三十七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皆明文規定計收報酬標準,惟地政士法法無明文規定,易造成收費紛爭,影響不動產之交易安全及消費者保護法之意旨。 二、律師法第十六條: 律師公會章程應規定左列事項: 1.名稱及所在地。 2.理事、監事、候補理、監事之名額,選舉方法及其職務、權限。 3.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規則。 4.會員之入會、退會。 5.會員應納之會費。 6.律師承辦事件之酬金標準。 7.律師風紀之維持方法。 8.開會及會議事項之通知方法。 9.平民法律扶助之實施辦法。 10.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三、建築師法第三十七條 建築師公會應訂立建築師業務章則,載明業務內容、受取酬金標準及應盡之責任、義務等事項。 前項業務章則,應經會員大會通過,在直轄市者,報請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核轉內政部核定;在省者,報請內政部核定。 四、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 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五、明定酬金標準,不僅免除收費爭端,更可避免降低酬金之惡性競爭,俾利會員以專業服務之良性競爭,提昇地政士之品質與形象,進而確保委託人之權益及公共利益之維護。 六、長久以來,地政士收受酬金之標準未能明定,囿於公平交易法之相關規定,惟地政士係屬專技人員,接受委任代理本人處理地政有關事務,收取酬金,而非從事交易之事業,賺取利潤。故非屬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範疇,當不受水平聯合行為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