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昭順
黃昭順
盧秀燕
盧秀燕
黃仁杼
黃仁杼
楊瓊瓔
楊瓊瓔
徐耀昌
徐耀昌
連署人
陳根德
陳根德
丁守中
丁守中
蔣孝嚴
蔣孝嚴
劉盛良
劉盛良
紀國棟
紀國棟
吳清池
吳清池
張嘉郡
張嘉郡
朱鳳芝
朱鳳芝
陳杰
陳杰
楊仁福
楊仁福
王進士
王進士
謝國樑
謝國樑
徐少萍
徐少萍
林炳坤
林炳坤
蔣乃辛
蔣乃辛
羅淑蕾
羅淑蕾
侯彩鳳
侯彩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政士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四條之一 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地政業務承辦之登記與測量案件,應由登記標的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士公會審查代理人之積極及消極資格,以保障人民財產權益。 前項地政士公會審查作業,得酌收地政研究發展費,其收費標準及經費管理運作辦法,由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本條新增。 二、據瞭解全國各地政事務所基層地政人員普遍不足,茲為有效支援受理收件時,關於審核代理人資格乙節之業務工作,建請應交由地政士公會專責審理為宜,以期分擔並減輕地政機關人力成本。 三、次查地政士法第一條: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第三十三條:地政士登記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不得執業。……第三十四條:地政士於加入地政士公會時,應繳納會費,……。等條文,均已顯示賦予地政士及地政士公會相關之職責,故本增訂條文依法有據。 四、又為健全業必歸會之功能,協助政府國土規劃事項,除期使得以完全掌握不動產買賣交易價格及秩序,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外,應據以酌收工本作業規費,以供用於研究發展地政業務相關事項。 五、上開規費徵收之立法例,應可參酌祭祀公業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二項規定略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保管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扣除百分之五行政處理費用、千分之五地籍清理獎金及應納稅賦後,以其餘額儲存於前項保管款專戶。」 六、本建議增訂之條文,乃符合落實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等保障民權、工作權、考選銓定執業資格,以奠定社會安寧、公平正義,俾期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