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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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受術夫妻利用捐贈之精子(卵子)實施人工生殖前,應據實填具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親屬系統表(以下稱親屬表)(附表一)。 受術夫妻應持醫療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附表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受術妻(夫)相關親屬之親等關聯資料或戶籍謄本,為填具、核對親屬表之用。 受術夫(妻)為外籍人士,取得親等關聯資料或戶籍謄本顯有困難者,得於親屬表詳述理由。 第三條 受術夫妻利用捐贈之精子(卵子)實施人工生殖前,應據實填具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親屬系統表(以下稱親屬表)(附表一)。 受術夫妻應持醫療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附表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受術妻(夫)相關親屬之戶籍謄本,為填具、核對親屬表之用。 受術夫(妻)為外籍人士,取得戶籍謄本顯有困難者,得於親屬表詳述理由。
內政部於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台內戶字第一○○○一二五九二○號令訂定發布「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其第二條第一款規範戶政事務所依人工生殖法第十五條規定,受理受術夫(妻)之申請,提供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內旁系血親之親等關聯資料;故該等受術夫(妻)除得申請原戶籍謄本外,亦可選擇申請親等關聯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