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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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之薪俸依下列基準發給: 一、自服役之日起至屆滿六個月之當月末日止,依義務役二等兵之薪給。 二、自服役滿六個月之次月起,依義務役一等兵之薪給。 三、管理幹部自人事命令生效之日起,依義務役下士之薪給。辦理軍事基礎訓練所需分隊長,依義務役下士之薪給;區隊長依義務役少尉之薪給。 研發替代役役男之薪俸依下列基準發給: 一、第一階段服役期間,依義務役二等兵之薪給。 二、第二階段服役期間,具碩士學位者,依義務役下士之薪給;具博士學位者,依義務役少尉之薪給。 | 第三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之薪俸依下列標準發給: 一、自服役之日起至屆滿六個月止,依義務役二等兵之薪給。 二、自服役滿六個月之次月起至屆滿十八個月止,依義務役一等兵之薪給。 三、自服役滿十八個月之次月起,依義務役上等兵之薪給。 四、管理幹部自人事命令生效之日起,依義務役下士之薪給。辦理軍事基礎訓練所需分隊長,依義務役下士之薪給;區隊長依義務役少尉之薪給。 研發替代役役男之薪俸依下列標準發給: 一、第一階段服役期間,依義務役二等兵之薪給。 二、第二階段服役期間,具碩士學位者,依義務役下士之薪給;具博士學位者,依義務役少尉之薪給。 |
一、依據行政院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院授人給字第○九六○○三七六七一號函示,第一項及第二項序文所定「標準」並非法規命令,爰修正為「基準」,以符法制。
二、為明確律定前期替代役役男薪俸發給期間,爰第一項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兵役法第十六條修正常備兵役役男役期為一年,目前一般替代役役男,替代役體位之役期為一年,常備役體位之役期為一年二個月,其役男服役期限不可能有達十八個月之事實,爰第一項第二款刪除「至屆滿十八個月止」之薪俸調整基準,同項第三款並配合刪除。
四、第一項第四款款次遞移為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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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替代役役男之地域加給,自實際到達日起,核發至實際離開日止。 替代役役男因受訓、實習、住院或支援勤務而離開服勤單位超過三十日者,除支援勤務單位符合支領地域加給規定,改按所在地區等級月支數額支領外,自第三十一日起停支地域加給,俟返回時再按實際到達日起恢復支領。 | 第四條 替代役役男之地域加給,自實際到達日起,核發至實際離開日止。 替代役役男因受訓、實習、住院或支援勤務而離開服勤單位超過三十日者,除支援勤務單位符合支領地域加給規定外,自第三十一日起停支地域加給,俟返回時再按實際到達日起恢復支領。 |
依據行政院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院授人給字第0九六00三七六七一號函示,為與義務役官兵相關規範一致,爰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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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替代役役男薪俸及地域加給,由主管機關協調金融機構,依訓練、服勤或用人單位造送之薪俸及地域加給發放表冊直接匯入替代役役男之金融機構帳戶。 統一辦理開伙之訓練、服勤或用人單位,替代役役男主、副食費由主管機關撥入該單位之代理公(行)庫專戶存管支用;未統一辦理開伙者,由主管機關直接匯入替代役役男之金融機構帳戶。 替代役役男未提供前項匯入之金融機構帳戶,改以匯票或支票方式寄(送)發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者,其所需費用由替代役役男負擔。 | 第七條 替代役役男薪俸及地域加給,由主管機關協調金融機構,依訓練、服勤或用人單位造送之薪俸及地域加給發放表冊直接匯入替代役役男之金融機構帳戶。 統一辦理開伙之訓練、服勤或用人單位,替代役役男主、副食費由主管機關撥入該單位之代理公(行)庫專戶存管支用;未統一辦理開伙者,由主管機關直接匯入替代役役男之金融機構帳戶。 |
茲有替代役役男因個人因素無法及時開立帳戶(例如帳戶被通報為警示帳戶而暫停該帳戶之交易功能;或因役男未滿二十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又無父母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而不能開立帳戶),致其薪俸、地域加給、主副食費等無法依規定直接匯入役男之金融機構帳戶,為業務需要,爰增列第三項規定以匯票或支票方式寄(送)發;另上述原因係為役男個人因素造成,為求公平,並以使用者付費原則,明定其購置匯票或支票及寄送達等所需費用,由役男自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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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替代役役男之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本辦法未規定者,比照國軍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給與基準及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二條 替代役役男之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本辦法未規定者,比照國軍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給與標準及相關規定辦理。 |
修正說明同第三條說明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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