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國樑
謝國樑
蔣乃辛
蔣乃辛
黃義交
黃義交
江玲君
江玲君
盧秀燕
盧秀燕
丁守中
丁守中
連署人
江義雄
江義雄
張顯耀
張顯耀
朱鳳芝
朱鳳芝
孫大千
孫大千
劉盛良
劉盛良
葉宜津
葉宜津
賴士葆
賴士葆
翁重鈞
翁重鈞
羅淑蕾
羅淑蕾
林鴻池
林鴻池
李復興
李復興
林德福
林德福
賴坤成
賴坤成
鄭金玲
鄭金玲
潘維剛
潘維剛
徐少萍
徐少萍
侯彩鳳
侯彩鳳
黃偉哲
黃偉哲
張嘉郡
張嘉郡
馬文君
馬文君
林明溱
林明溱
帥化民
帥化民
趙麗雲
趙麗雲
陳根德
陳根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二歲之人或無自救能力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未滿十二歲之人或無自救能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致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凌虐之方式與種類多樣,包括可藉由作為或不作為之方式為之,如施予毆打、燒燙、推摔或綑綁等粗暴作為,或是不易造成明顯傷害結果的行為,例如持續長期的罰跪、命粗重工作、剝奪睡眠、言詞侮辱、鄙視等,亦可藉由施予壓力、刻意疏離、忽略照顧等不作為之折磨方式為之,均可構成凌虐,其所生之傷害不僅止於身體或健康之傷害,亦可產生精神或心理上之傷害,使兒童產生偏差行為,影響其人格發展,故凌虐對兒童除一般可見之身體實害,同時亦包括心理傷害;又如前所述,凌虐有可能長期發生但未造成實害,不構成傷害罪之犯罪結果,故凌虐與傷害行為之本質亦有不同。兒童受虐除身體傷害外,亦將影響其人格發展,虐兒行為實為重大惡行,已難容於社會,僅依現行刑法相關規範,顯已難收遏阻懲戒之效,故針對虐兒之惡行應科予較重之刑責。 二、國家本即負有積極維護並保障弱勢基本權益之義務,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規定,12歲以下為兒童,爰修正年齡為12歲。12歲以下之兒童或無自救能力之人,當屬國家應予特別保護之對象,故對於未滿12歲或無自救能力之弱勢,施以凌虐或其他方式而妨害其身心之健全者,以及對於未滿12歲或無自救能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有照顧義務,反而對受照顧者施虐,致妨害其身心健全者,均應予以加重處罰,爰修正第一項。 三、對於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生致人於死,或致人重傷之結果者,分別予以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