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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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刪除) 第六條 本法第四條第四項所稱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不在固定校區或以其他方式所實施之教育。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第四條第四項訂定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辦法時,應邀請家長、教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育學者專家及其他相關人事參與。
一、本條刪除。 二、以第一項之內涵已明定於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四項授權訂之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第二條,爰刪除本項。 三、以第二項有關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一節,與現行本法第四條第四項授權由教育部訂定準則之規定不符,又其主要意涵已明定於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第二十二條,爰刪除本項。
第十三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應兼顧學生群性及個性之發展,參酌學校及學生特性,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校長及全體教師均負學生事務及其輔導責任。 第十三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訓導及輔導工作,應兼顧學生群性及個性之發展,參酌學校及學生特性,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校長及全體教師均負學生之訓導及輔導責任。
配合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三項「訓導處」修正為「學生事務處」,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相關用語。
第十四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行政組織,除依本法第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外,得參照下列各款辦理: 一、各處 (室)之下得設組。 二、每班置導師一人。 三、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下設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其規模較小學校得合併設置跨領域課程小組。 四、實驗國民小學及實驗國民中學得視需要增設研究處,置主任一人,並得設組。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處、室掌理事項,得參照下列各款辦理: 一、教務處: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教學評鑑,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等事項。 四、輔導室(輔導教師):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並辦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 五、人事單位:人事管理事項。 六、主計單位: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設教導處者,其掌理事項包括前項教務處及學生事務處業務。 第十四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行政組織,除依本法第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標準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外,得參照下列各款辦理: 一、各處 (室)之下得設組。 二、每班置導師一人。 三、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下設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其規模較小學校得合併設置跨領域課程小組。 四、實驗國民小學及實驗國民中學得視需要增設研究處,置主任一人,並得設組。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處、室掌理事項,得參照下列各款辦理: 一、教務處: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教學評鑑,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訓導處: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等事項。 四、輔導室(輔導教師):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並辦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 五、人事單位:人事管理事項。 六、主計單位: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設教導處者,其掌理事項包括前項教務處及訓導處業務。
一、以第一項所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標準」業已修正名稱為「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爰修正第一項序文之用語。 二、配合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三項「訓導處」修正為「學生事務處」,爰修正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項相關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