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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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國防部為本辦法之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策、計畫及編裝之核定。 二、預算之核定及分配。 三、安葬 (厝)特勳及上將區之核定。 四、管理作業之督導。 第二條 國防部為本辦法之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策、計畫及編裝之核定。 二、預算之核定及分配。 三、安葬 (厝)特勳區 (型)之核定。 四、管理作業之督導。
鑑於國軍示範公墓及附設忠靈殿之特勳區及上將區已接近飽和,再增建亦有困難,為管理作業實需,將現行安葬(厝)示範公墓土葬區及忠靈殿之「特勳區」與「上將區」予以合併,以表彰忠烈,同享殊榮,爰修正第三款之「特勳區」為「特勳及上將區」。又第三款規定之「特勳型」,係指忠靈殿之骨灰龕型式,依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之骨灰龕型式,係依亡故官兵之功勳或階級而定,無須國防部核定。而骨灰龕之型式區分為「特勳及將級軍官型」或「校尉級軍官及士官兵型」等二型,亦無「特勳型」之骨灰龕型式,為符合實際作業,爰刪除安厝特勳型之核定。
第十二條 亡故官兵生前獲頒國光勳章、青天白日勳章或有其他足資矜式經明令褒揚之忠烈行為者,得申請土葬示範公墓或安厝忠靈殿之特勳及上將區。 第十二條 亡故官兵生前獲頒國光勳章、青天白日勳章或有其他足資矜式經明令褒揚之忠烈行為者,得申請土葬示範公墓特勳區或安厝忠靈殿特勳型。
配合第二條第三款修正,將現行「得申請土葬示範公墓特勳區或安厝忠靈殿特勳型」修正為「得申請土葬示範公墓或安厝忠靈殿之特勳及上將區。」。
第十五條 示範公墓及忠靈殿,依亡故官兵之功勳或階級,區分為特勳及上將區、中少將區、上校區、中少校區、尉官、士官長區、士官區及士兵區等八區。 第十五條 示範公墓,得依亡故官兵之功勳或階級,區分為特勳區、上將區、中少將區、上校區、中少校區、尉官、士官長區、士官區及士兵區等九區。
示範公墓土葬區及忠靈殿,依亡故官兵之功勳或階級區分為九區,茲配合第二條第三款修正,將現行「特勳區」與「上將區」合併為「特勳及上將區」,並將現行九區修正為八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