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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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收費標準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師資培育法第十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依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規定:「(第一項)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第七條第二項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第二項)前項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部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授權訂定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復依本標準第四條規定:「(第一項)申請人應於每年一月或七月填具申請表及審查表,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初審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提出申請。(第二項)前項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或報告有抄襲、剽竊等情事者,經認定小組審議確定,除不再受理其申請外,有違法事實者,應依各該有關法規辦理之。(第三項)第一項之申請,應繳交審查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明定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應於每年一月或七月提出申請時一併繳納普通課程審查費,審查通過後,應繳交師資類科課程審查費;其金額如下: 一、普通課程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師資類科課程審查費如下: (一)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師資類科課程(含教育專業課程)審查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二)中等學校師資類科課程(含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審查費:新臺幣九千元。 明定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審查費之收費標準。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標準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