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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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通過) 第十六條之二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其減免額度、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第一項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十六條之二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其減免額度、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民進黨黨團提案: 教育是協助經濟弱勢家庭自立之重要途徑,政府應努力縮短教育資源貧富差距,爰於第一項規定應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教育補助,使其順利接受高等教育,增加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向上流動機會,協助提升其社經地位,脫離世代貧窮之循環。 是以,若已取得低收入戶資格,不應再以其工作能力之有無,作為其申請教育補助與否之標準。爰以刪除視為有工作能力之學生不得領申請教育補助之規定。 審查會: 照民主進步黨黨團提案及委員黃義交等所提修正動議第十六條之二條文,除增列第三項文字:「第一項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外,餘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