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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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之一 為因應經濟特殊情況,調節物資供應,對進口小麥、大麥、玉米、黃豆或奶粉應徵之營業稅,得由行政院機動調整,不受第十條規定限制。 前項機動調整之貨物種類、調整幅度、實施期間與實際開始及停止日期,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 第九條之一 為因應經濟特殊情況,調節物資供應,對進口小麥、大麥、玉米或黃豆應徵之營業稅,得由行政院機動調整,不受第十條規定限制。 前項機動調整之貨物種類、調整幅度、實施期間與實際開始及停止日期,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
一、大宗物資的定義既是餐飲類的主食產品,未滿六個月的嬰幼兒以嬰幼兒奶粉為主食、六個月以上的嬰幼兒雖可輔以副食品,但仍需從奶粉攝取重要之營養素,故奶粉亦屬應機動降低營業稅之大宗物資。
二、政府面對國內少子化問題,除推廣生育補助計畫,更應穩定嬰幼兒主食品物價,以減輕國人育兒壓力,同時鼓勵生育。
三、為因應特殊經濟情況,穩定國內物價,於第一項增列行政院得機動調整進口奶粉應徵之營業稅,不受本法第十條營業稅稅率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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