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費鴻泰
費鴻泰
黃義交
黃義交
鄭金玲
鄭金玲
潘維剛
潘維剛
黃志雄
黃志雄
楊瓊瓔
楊瓊瓔
蔣乃辛
蔣乃辛
趙麗雲
趙麗雲
連署人
賴士葆
賴士葆
羅明才
羅明才
林岱樺
林岱樺
康世儒
康世儒
朱鳳芝
朱鳳芝
劉盛良
劉盛良
吳清池
吳清池
林德福
林德福
蔡錦隆
蔡錦隆
陳杰
陳杰
徐少萍
徐少萍
陳瑩
陳瑩
洪秀柱
洪秀柱
林明溱
林明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關稅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九條 下列各款進口貨物,免稅: 一、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 二、駐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領館外交官、領事官與其他享有外交待遇之機關及人員,進口之公用或自用物品。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給予同樣待遇者為限。 三、外交機關進口之外交郵袋、政府派駐國外機構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 四、軍事機關、部隊進口之軍用武器、裝備、車輛、艦艇、航空器與其附屬品,及專供軍用之物資。 五、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公益、慈善團體進口或受贈之救濟物資。 六、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依其設立性質,進口用於教育、研究或實驗之必需品與參加國際比賽之體育團體訓練及比賽用之必需體育器材。但以成品為限。 七、外國政府或機關、團體贈送之勳章、徽章及其類似之獎品。 八、公私文件及其類似物品。 九、廣告品及貨樣,無商業價值或其價值在限額以下者。 十、中華民國漁船在海外捕獲之水產品;或經政府核准由中華民國人民前往國外投資國外公司,以其所屬原為中華民國漁船在海外捕獲之水產品運回數量合於財政部規定者。 十一、經撈獲之沈沒船舶、航空器及其器材。 十二、經營貿易屆滿二年之中華民國船舶,因逾齡或其他原因,核准解體者。但不屬船身固定設備之各種船用物品、工具、備用之外貨、存煤、存油等,不包括在內。 十三、經營國際貿易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專用之燃料、物料。但外國籍者,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給予同樣待遇者為限。 十四、旅客攜帶之自用行李、物品。 十五、進口之郵包物品數量零星在限額以下者。 十六、政府機關自行進口或受贈防疫用之藥品或醫療器材。 十七、政府機關為緊急救難自行進口或受贈之器材與物品及外國救難隊人員為緊急救難攜帶進口之裝備、器材、救難動物與用品。 十八、中華民國籍船員在國內設有戶籍者,自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之自用行李物品。 十九、進口之嬰幼兒奶粉及調製奶粉。 前項貨物以外之進口貨物,其同批完稅價格合併計算在財政部公告之限額以下者,免稅。但經財政部公告之特定貨物,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四款、第十五款、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所定之免稅範圍、品目、數量、限額、通關程序及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四十九條 下列各款進口貨物,免稅: 一、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 二、駐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領館外交官、領事官與其他享有外交待遇之機關及人員,進口之公用或自用物品。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給予同樣待遇者為限。 三、外交機關進口之外交郵袋、政府派駐國外機構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 四、軍事機關、部隊進口之軍用武器、裝備、車輛、艦艇、航空器與其附屬品,及專供軍用之物資。 五、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公益、慈善團體進口或受贈之救濟物資。 六、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依其設立性質,進口用於教育、研究或實驗之必需品與參加國際比賽之體育團體訓練及比賽用之必需體育器材。但以成品為限。 七、外國政府或機關、團體贈送之勳章、徽章及其類似之獎品。 八、公私文件及其類似物品。 九、廣告品及貨樣,無商業價值或其價值在限額以下者。 十、中華民國漁船在海外捕獲之水產品;或經政府核准由中華民國人民前往國外投資國外公司,以其所屬原為中華民國漁船在海外捕獲之水產品運回數量合於財政部規定者。 十一、經撈獲之沈沒船舶、航空器及其器材。 十二、經營貿易屆滿二年之中華民國船舶,因逾齡或其他原因,核准解體者。但不屬船身固定設備之各種船用物品、工具、備用之外貨、存煤、存油等,不包括在內。 十三、經營國際貿易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專用之燃料、物料。但外國籍者,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給予同樣待遇者為限。 十四、旅客攜帶之自用行李、物品。 十五、進口之郵包物品數量零星在限額以下者。 十六、政府機關自行進口或受贈防疫用之藥品或醫療器材。 十七、政府機關為緊急救難自行進口或受贈之器材與物品及外國救難隊人員為緊急救難攜帶進口之裝備、器材、救難動物與用品。 十八、中華民國籍船員在國內設有戶籍者,自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之自用行李物品。 前項貨物以外之進口貨物,其同批完稅價格合併計算在財政部公告之限額以下者,免稅。但經財政部公告之特定貨物,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四款、第十五款及第十八款所定之免稅範圍、品目、數量、限額、通關程序及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一、嬰幼兒以嬰幼兒奶粉及調製奶粉為主食產品,除奶粉外,替代食品極少。故其物價之波動,常直接影響國人生育意願。 二、鑑於民生大宗物資之國際價格攀升,為調節國內物資供應,穩定國內奶粉物價,新增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九款,將進口嬰幼兒奶粉、調製奶粉納入免稅進口貨物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