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顯耀
張顯耀
徐耀昌
徐耀昌
洪秀柱
洪秀柱
蔣乃辛
蔣乃辛
江玲君
江玲君
周守訓
周守訓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紀國棟
紀國棟
吳清池
吳清池
劉盛良
劉盛良
蔡正元
蔡正元
林鴻池
林鴻池
侯彩鳳
侯彩鳳
林明溱
林明溱
蔡錦隆
蔡錦隆
孔文吉
孔文吉
徐少萍
徐少萍
楊仁福
楊仁福
江義雄
江義雄
廖婉汝
廖婉汝
馬文君
馬文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國內特定農產品實施自願性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但對全體國民健康有立即重大危害者,得公告特定農產品之項目、範圍,強制實施產銷履歷驗證制度。 前項特定農產品之項目、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產銷作業基準、操作紀錄之項目、資訊公開與保存、驗證基準、標示方式、有效期間及相關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進口經國內公告強制實施產銷履歷之特定農產品,其資訊公開與保存、標示方式及相關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國內特定農產品實施自願性產銷履歷驗證制度。必要時,得公告特定農產品之項目、範圍,強制實施產銷履歷驗證制度。 前項特定農產品之項目、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產銷作業基準、操作紀錄之項目、資訊公開與保存、驗證基準、標示方式、有效期間及相關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進口經國內公告強制實施產銷履歷之特定農產品,其資訊公開與保存、標示方式及相關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一、本條修正。 二、第一項對於強制實施農產品產銷驗證制度之構成要件,僅以「必要時」之字句表示,此為不確定之法律概念,即法律構成要件以文字表達,其內容特別空泛且不明確。在不同情況下經常有不同之認定,甚至經由主政者任意的行政裁量,亦有可能損及憲法對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基本保障內涵。 三、際此,為保障民眾權益,爰提案修改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增訂但對全體國民健康有立即重大危害者等文字,以作為強制實施產銷履歷驗證之認定標準,期使條文適用更加具體明確,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