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法院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必要費用徵收標準」第一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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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法院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必要費用徵收標準第一條、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一項訂定之。 第一條 本標準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五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一項訂定之。
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五項「關於強制執行費用,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業經刪除,爰修正本條之規定。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本標準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