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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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十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緩徵: 一、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 二、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 四、就讀大專校院以下進修學校年齡逾二十八歲仍未畢業。 五、就讀前款以外學校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 第十五條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緩徵: 一、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者。 二、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者。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四、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者。
一、因部分役男學生藉就讀修業年限無上限之進修學校,一再以延長修業為由辦理緩徵,達延遲服役目的,遭社會輿論質疑藉此逃避兵役;另考量近年國內學制多元化、教育普及等因素,以及防杜部分役男藉就讀進修學校名義一再延遲服役,爰增訂第四款規定年齡逾二十八歲仍就讀大專校院以下進修學校者,不得緩徵。現行第四款款次調整為第五款,並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對於本條文本次修正生效前,已入學並且在學就讀大專校院以下進修學校之役男學生,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仍得以其於原就讀學校繼續在學而緩徵,俟渠等緩徵原因消滅,再依本條文本次修正生效後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