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文化部處務規程」、「文化部編制表」、「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處務規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編制表」、「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處務規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編制表」、「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處務規程」、「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編制表」、「國立國父紀念館處務規程」、「國立國父紀念館編制表」、「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處務規程」、「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編制表」、「國立歷史博物館處務規程」、「國立歷史博物館編制表」、「國立臺灣美術館處務規程」、「國立臺灣美術館編制表」、「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處務規程」、「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編制表」、「國立臺灣博物館處務規程」、「國立臺灣博物館編制表」、「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處務規程」、「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編制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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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處務規程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本規程訂定目的。
第二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首長、副首長權責。
第三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研究典藏組。 二、展示教育組。 三、工務機電組。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會計室。 七、遺址公園管理中心。 本館各內部單位之設置與派出單位名稱。
第四條 研究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南島語族之研究、整理、典藏管理及出版。 二、國內外博物館、學校、團體之學術交流合作。 三、典藏管理規劃與藏品之徵集、入藏及登錄。 四、數位典藏管理系統之規劃與資料建置及維護。 五、標本文物之鑑定、保存、修復及諮詢服務。 六、專業圖書、期刊之徵集、典藏及服務。 七、其他有關研究典藏事項。 研究典藏組之掌理事項。
第五條 展示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南島語族展示之研究、規劃、設計及出版。 二、社教及藝文活動之規劃、研究及推廣。 三、展場、影音圖像資料及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公共空間之展示及美化。 五、教育資源服務及管理。 六、臺灣原住民數位博物館資料蒐集、數位保存內容之擬定及執行。 七、委外業務監督、公共服務、志工組訓及票務管理。 八、其他有關展示教育事項。 展示教育組之掌理事項。
第六條 工務機電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繕工程之規劃、設計及執行。 二、建築結構、戶外景觀、植栽美化、水土保持等工程之規劃、設計執行及管理維護。 三、電氣、消防、空調、給(排)水、電信、視聽等機電設備之規劃、設計及執行。 四、節能措施、水電負載之管制、規劃及執行。 五、工程採購、履約及品質管理。 六、其他有關工務機電事項。 工務機電組之掌理事項。
第七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及財產管理。 二、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中心事項。 秘書室之掌理事項。
第八條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人事室之掌理事項。
第九條 會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室之掌理事項。
第十條 遺址公園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卑南遺址之調查、發掘及研究。 二、卑南遺址現地保存技術發展、規劃執行及活化利用。 三、現地展示、教育推廣之規劃執行。 四、建築景觀、機電設施之維護管理。 五、植栽綠化、水土保持、生態保育之規劃執行及維護管理。 六、文宣、行銷、公關及公共服務。 七、其他有關遺址公園事項。 遺址公園管理中心之掌理事項。
第十一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館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本規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