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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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院設下列處、室: 一、器物處,分三科辦事。 二、書畫處,分三科辦事。 三、圖書文獻處,分三科辦事。 四、登錄保存處,分三科辦事。 五、文創行銷處,分四科辦事。 六、教育展資處,分五科辦事。 七、南院處,分四科辦事。 八、安全管理室,分三科辦事。 九、秘書室,分六科辦事。 十、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二、政風室。 | 第五條 本院設下列處、室: 一、器物處,分三科辦事。 二、書畫處,分三科辦事。 三、圖書文獻處,分三科辦事。 四、登錄保存處,分三科辦事。 五、文創行銷處,分四科辦事。 六、教育展資處,分五科辦事。 七、安全管理處,分三科辦事。 八、南院處,分四科辦事。 九、秘書室,分六科辦事。 十、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會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二、政風室。 |
為將安全管理處定位為輔助單位,爰修正其名稱為安全管理室,並依先業務單位後輔助單位之通案體例,將現行第八款移列為第七款,現行第七款則移列至第八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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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南院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南部院區文物之典藏、管理、研究、出版及展覽。 二、南部院區文物之保存、維護及徵集。 三、南部院區教育推廣活動與觀眾服務之規劃、執行及志工訓練管理。 四、南部院區整體營運、行政管理與營繕工程之規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南部院區事項。 | 第十三條 南院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南部院區文物之典藏、管理、研究、出版及展覽。 二、南部院區文物之保存、維護及徵集。 三、南部院區教育推廣活動與觀眾服務之規劃、執行及志工訓練管理。 四、南部院區整體營運、行政管理與營繕工程之規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南部院區事項。 |
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七款規定變更條次,內容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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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安全管理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安全防護與災害防救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管理。 二、本院安全勤務之訓練管理、督導考核及與轄區憲警單位協調聯繫。 三、本院安全管制設施之管理及維護。 四、其他有關安全管理事項。 | 第十二條 安全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安全防護與災害防救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管理。 二、本院安全勤務之訓練管理、督導考核及與轄區憲警單位協調聯繫。 三、本院安全管制設施之管理及維護。 四、其他有關安全管理事項。 |
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八款規定變更條次,並修正安全管理處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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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十九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配合本院新組織架構自101年1月1日啟動,增訂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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