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曹爾忠
曹爾忠
連署人
楊麗環
楊麗環
黃偉哲
黃偉哲
鍾紹和
鍾紹和
劉盛良
劉盛良
朱鳳芝
朱鳳芝
楊仁福
楊仁福
彭紹瑾
彭紹瑾
賴坤成
賴坤成
紀國棟
紀國棟
廖婉汝
廖婉汝
江義雄
江義雄
呂學樟
呂學樟
林明溱
林明溱
李明星
李明星
鄭金玲
鄭金玲
王進士
王進士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五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客貨之運價,其為國際定期航線者,應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其為國內定期航線者,應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核准其上、下限範圍。變更時,亦同。 前項運價之使用、優惠方式、報核程序及生效日期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為照顧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臺東縣蘭嶼鄉及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居民,對於往返居住地或離島與其離島間,搭乘航空器者,應予票價補貼。其補貼標準依機場條件劃分如下: 一、澎湖縣馬公機場、金門縣尚義機場補貼百分之三十。 二、連江縣南竿及北竿機場補貼百分之四十。 三、澎湖縣七美及望安機場、臺東縣蘭嶼及綠島機場補貼百分之五十。 前項航空器,包含固定翼飛機及直昇機。 對於經營離島地區固定翼飛機及直昇機之航空公司,應予獎助。 第三項票價補貼辦法及前項獎助辦法,均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五十五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客貨之運價,其為國際定期航線者,應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其為國內定期航線者,應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核准其上、下限範圍。變更時,亦同。 前項運價之使用、優惠方式、報核程序及生效日期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為照顧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臺東縣蘭嶼鄉及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居民,對於往返居住地或離島與其離島間,搭乘航空器者,應予票價補貼。其補貼標準依機場條件劃分如下: 一、澎湖縣馬公機場、金門縣尚義機場補貼百分之二十。 二、連江縣南竿及北竿機場補貼百分之三十。 三、澎湖縣七美及望安機場、臺東縣蘭嶼及綠島機場補貼百分之四十。 前項航空器,包含固定翼飛機及直昇機。 對於經營離島地區固定翼飛機及直昇機之航空公司,應予獎助。 第三項票價補貼辦法及前項獎助辦法,均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為促進離島地區居民對外交通便捷,凡與台灣本島間對外交通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如係補貼票價者,金額不得低於其票價百分之三十。」配合修正條文內容。 二、離島機場條件不一,航班數量及允飛機型大小各不相同,其舒適性及便利性均影響民眾的搭乘意願,顯然違背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之一「促進離島居民對外交通便捷」之立法精神。應視機場條件,採取不同補貼方式,提高補貼比例,以維持機場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