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條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 第二條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依第二項規定,軍公教人員雖適用本法,但不適用關於雇主之罰則。本法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時,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關於雇主之罰則規定,爰第二項配合酌修。
審查會:
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第二條條文通過。 |
|
| (保留,送院會二讀前黨團協商) | 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國91年開始實施性別工作平等法後,有效提升婦女勞動參與,民國96年刪除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僅適用於僱用30人以上之企業,擴及所有受僱者更有助於勞工平衡家庭育兒責任,建立性別友善、平等的職場環境,然歷來修正多已將原來有關適用企業門檻規定刪除,惟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有關調整工作時間仍限定適用在僱用30人以上之企業,為建構友善婦女與家庭的就業政策,爰刪除企業適用門檻限制並放寬子女年齡之限制。
審查會:
民主進步黨黨團提案第十九條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 |
|
| (保留,送院會二讀前黨團協商) |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行政院提案:
一、為使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更為明確,酌修第一項文字。
二、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是否停止辦公及上課,係經通報權責機關發布,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不得使未滿十二歲之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考量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經發布「停課」但未「停班」,須親自照顧未滿十二歲子女之受僱父母,如請家庭照顧假將面臨無薪可領之情形,及因應當前少子女化衝擊,為使受僱者得以兼顧家庭及工作,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工資照給之規定。
三、又同年(班)級學生如有已滿十二歲者,其父母無法依第二項請家庭照顧假,尚有未當,爰併將國小以下子女納入增訂之第二項。
四、配合增訂第二項規定,現行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修文字。
民進黨黨團提案:
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中五日有薪、二日不支薪,惟勞工請假規則中卻將家庭照顧假併入無薪事假計算,標準明顯大不相同,突顯勞工的相對被剝奪感。家庭照顧假的標準不應有勞工與公務員之別,應全國一體適用,故增列勞工比照公務員家庭照顧假之規定,應准給五日有薪,二日不支薪之家庭照顧假。
目前公務人員因天然災害,宣布停班,當日仍可支薪,如未宣布停班,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若家中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時,也可適用有薪之公假規定。為建構友善家庭之就業政策,爰修正納入因天然災害發生,而有親自照顧之必要者,可請支薪之家庭照顧假。
委員周守訓等26人提案:
一、現行條文僅適用於五人以上企業,受僱於雇用四人以下之公司,其受僱者未具請假之適格,顯失公平,故此,將原條文改為一般受僱者。
二、腸病毒等傳染病為國家大事,防疫視同作戰,為「公共衛生」讓孩子在家,照顧孩童之家長應得請「公假」而非事假,政府應撥補助款,甚或預備金予以補助企業與家長等損失。
三、現行流行病之腸病毒停課標準已延至十日,而現行條文明定七天顯屬未足,故此,此條應予修正。
四、現行條文明定,染病學童之家長方行請「家庭照顧假」,無染病但強制停課居家隔離之學童家長竟無請「家庭照顧假」等適格,故此,新增一項將其情況明定為「重大事故」之一。
委員郭素春等20人提案:
一、現行本法所規定之「家庭照顧假」為七日,且僅適用於五人以上之企業,受僱四人以下企業之家長無法請假,只能以事假在家照顧染病之病童或應隔離之學童,大幅增加家長請假之困難度,並影響其工作情緒及表現,此一不公平之條文無形中也造成育齡夫妻之生育意願低落,為改善我國生育及照顧幼童之工作環境,應將「家庭照顧假」之受僱者適用範圍一體適用,避免產生不公平之育兒環境,同時減輕家長之負擔。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傳染病,例如腸病毒之停課標準已延長為十日,而現行法定之「家庭照顧假」明定為七日,造成家長無法自行在家照顧病童,病童可能因此必須送至安親機構或親屬家,大幅增加交叉感染之機會,擴大傳染病之疫情,且現行規定無染病之學童;且強制停課居家隔離之家長無法請「家庭照顧假」,此請假制度必須儘早修正,以建構合理「家庭照顧假」之機制,完善育兒環境,以增加育齡夫妻之生育意願,避免少子化現象日趨嚴重,影響國家競爭力。
三、防治傳染病視同作戰,為國家重大事項,攸關人民健康,不可等閒視之,家長為染病或受強制隔離幼童居家照顧之核心成員,政府有義務完善合理且公平之「居家照顧制度」,協助家長共同面對疫情,企業已有社會責任讓家長能安心照顧家人,才能行有餘力為企業全心投入工作,為使防疫工作成為全民之責任及義務,政府應加強宣導防疫工作之重要性,並積極修法以完善防疫相關之法令規章,以全民之力共同對抗疫情,以保護國家未來之主人翁。
委員陳杰等26人提案:
一、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公務人員每年皆可請五天有薪的「家庭照顧假」,除用於颱風天陪伴子女外,直系親屬發生重大疾病或事故,都能向雇主提出申請。然勞工朋友卻無法比照,形同「一國兩制」之不公平現象!
二、依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停課作業辦法」規定,「停班」與「停課」標準不同,造成遇到天然災害時,有學童停課然家長卻仍須上班之現象產生!
三、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12歲以下之兒童不得獨處,若兒童停課在家,而家長仍須上班時,不僅造成民怨,更易產生意外!
四、爰此,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勞工應有五日給薪之家庭照顧假,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並照顧全國九百多萬廣大勞工之權益。
委員蔣乃辛等28人提案:
一、台灣為亞熱帶地區之海島國家,天然災害發生頻繁。若災害期間影響不大,地方政府在學童就學安全之考量下,通常會發佈「上班停課」之命令,但卻造成「父母上班,孩子在家沒人照顧」之民怨。又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條之規定,兒童,係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因此根據前法的規定,不論平時或天然災害發生時,十二歲以下之兒童都不得獨處,尤其是天然災害發生時,政府發佈「上班停課」之命令,而家長仍須上班,屆時兒童獨自在家發生意外,政府必須負全部責任。為有效解決民怨,維護勞工權益,及讓勞工與公務員之家庭照顧假機制趨於平等一致,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與就業保險法。
二、目前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於天然災害期間,雖也可請「家庭照顧假」,但屬無薪假,另依勞委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勞工天然災害時雖可不出勤,同樣不發工資。但公務人員自九十一年起,一年可請七天家庭照顧假,其中五天可給薪,這對勞工而言是不公平的,有必要修法讓此一制度趨於平等。
三、勞委會99年度統計調查顯示,去年家庭照顧假使全台20.4萬名受雇勞工受惠,全台435萬男性受雇者中有2.8%請過家庭照顧假,374萬女性受雇者中有2.2%請過家庭照顧假。為落實照顧勞工權益,及考量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風險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修法改為由就業保險給付家庭照顧津貼,讓受雇勞工於天然災害期間陪伴子女外,直系親屬發生重大疾病或事故,都能請領家庭照顧津貼。
四、家庭照顧假具有社會意涵,應由社會共同負擔。本席等建議由就業保險基金給付,如比照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現階段就業保險已是雇主承擔,某個程度上企業已在支付;如果從就業保險支出,可以全部或部分給付。
五、少子化對國家長遠發展造成不利影響,政府應該多給民眾方便,打造出友善的環境,本席等研議將「天然災害照顧假」納入家庭照顧假中,營造友善的育兒環境,讓年輕父母願意生、養子女。
審查會:
行政院、立法院民主進步黨黨團、委員周守訓等、委員郭素春等、委員陳杰等及委員蔣乃辛等提案第二十條條文,均保留,送院會協商。 |
|
| (保留,送院會二讀前黨團協商) | 第四十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第十六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行政院提案第四十條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