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
本規程之訂定目的。 |
| 第二條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
首長、副首長之權責。 |
|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
二、研究典藏組。
三、行政室 |
本處各內部單位名稱。 |
| 第四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設總體規劃。
二、人權組織團體及相關博物館之交流。
三、人權理念推廣及觀光業務之規劃。
四、景美及綠島人權文化園區之營運管理。
五、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 |
| 第五條 研究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權史料、相關文物之徵集、蒐購、研究及典藏。
二、藏品之管理、應用、保存、維護及修護。
三、人權歷史圖書資源之徵集、蒐購及管理。
四、年度人權展覽主題之策劃。
五、其他有關研究典藏事項。 |
研究典藏組掌理事項。 |
| 第六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
行政室掌理事項。 |
| 第七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人事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
人事管理員掌理事項。 |
| 第八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會計員掌理事項。 |
| 第九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本處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 |
| 第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本細則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