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及「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編制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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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本規程之訂定目的。
第二條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首長、副首長之權責。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 二、研究典藏組。 三、行政室 本處各內部單位名稱。
第四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設總體規劃。 二、人權組織團體及相關博物館之交流。 三、人權理念推廣及觀光業務之規劃。 四、景美及綠島人權文化園區之營運管理。 五、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
第五條 研究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權史料、相關文物之徵集、蒐購、研究及典藏。 二、藏品之管理、應用、保存、維護及修護。 三、人權歷史圖書資源之徵集、蒐購及管理。 四、年度人權展覽主題之策劃。 五、其他有關研究典藏事項。 研究典藏組掌理事項。
第六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行政室掌理事項。
第七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人事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人事管理員掌理事項。
第八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員掌理事項。
第九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處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
第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