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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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通過) 第八條之一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備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亦得視實際需要,另定適用於該地方之基準,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置圖書館(室)並訂定閱讀課程,獎勵學生閱讀課外書籍。 | 第八條之一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備基準,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亦得視實際需要,另定適用於該地方之基準,報請教育部備查。 |
委員陳淑慧等提案:
一、增訂第二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置圖書館並訂定閱讀課程,獎勵學生閱讀課外書籍」;使圖書館成為國民中、小學學校基本設施,解決圖書館設置不足的問題。
二、明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訂定閱讀課程,獎勵學生閱讀課外讀物,避免不當的升學壓力,限縮學生閱讀課外書籍的時間與權利。
審查會:
酌作文字修正,第一項中「教育部」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政府」修正為「主管機關」;第二項中「圖書館」修正為「圖書館(室)」,以符體例並利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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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通過) 第二十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
委員蔣乃辛等提案:
一、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增列第二項、第三項學生申訴、評議法源依據供學生申訴。
二、學校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組織、評議相關規定,由各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惟為了確保家長參與權利,增列保障家長參與評議會之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審查會:
除酌作文字修正,第三項並增訂「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為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標準,以資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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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通過) 第二十條之二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其參與方式、內容、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應組成家長會;其組織、任務、委員產生方式、任期、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家長團體後定之。 | |
委員蔣乃辛等提案:
一、新增條文。
二、確立家長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
三、學校家長會應由學校之學生家長組成,並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訂定法規予以規範。另考量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家長會宜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理,爰特別規定為「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審查會:
除第一項後段增列「其參與方式、內容、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中增列「委員產生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等,並酌作文字修正,以求周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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