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國樑
謝國樑
蔣孝嚴
蔣孝嚴
連署人
呂學樟
呂學樟
黃偉哲
黃偉哲
賴士葆
賴士葆
蔡錦隆
蔡錦隆
吳清池
吳清池
廖婉汝
廖婉汝
楊瓊瓔
楊瓊瓔
盧秀燕
盧秀燕
丁守中
丁守中
陳杰
陳杰
潘維剛
潘維剛
康世儒
康世儒
黃義交
黃義交
盧嘉辰
盧嘉辰
楊仁福
楊仁福
周守訓
周守訓
江義雄
江義雄
邱毅
邱毅
陳淑慧
陳淑慧
劉盛良
劉盛良
朱鳳芝
朱鳳芝
鄭金玲
鄭金玲
林明溱
林明溱
林德福
林德福
徐少萍
徐少萍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九條 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應以百分之百之股份轉換之。 前項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為上市(櫃)公司者,於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市(櫃),並由該金融控股公司上市(櫃)。 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後,金融控股公司除其董事、監察人應依第二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有關規定。 依本法規定轉換完成後,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及證券子公司原為公開發行公司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有關財務業務應行公開揭露及盈餘公積之提撥仍應準用證券交易法有關公開發行之規定。 第二十九條 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應以百分之百之股份轉換之。 前項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為上市(櫃)公司者,於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市(櫃),並由該金融控股公司上市(櫃)。 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後,金融控股公司除其董事、監察人應依第二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有關規定。 依本法規定轉換完成後,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及證券子公司原為公開發行公司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仍應準用證券交易法有關公開發行之規定。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查本院第四屆第六會期臨時會會議記錄(第九十卷第四十三期),本條第四項準用證券交易法有關公開發行之規定,本係慮及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轉換為由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有股份之銀行、保險及證券子公司,因該銀行、保險及證券子公司之股東只有該金融公司一人,即非依證券交易法第七條、第八條所規定之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然為使上開銀行、保險及證券子公司踐行財務業務應行公開揭露及盈餘公積之提撥,以達金融機構之穩健經營及資本健全之目的,而使該等子公司財務資訊公開,故方準用證券交易法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財務資訊公開之規定,為使準用之範圍明確,將原立法意旨明確規範於條文中,爰修訂本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