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汝芬
鄭汝芬
侯彩鳳
侯彩鳳
陳淑慧
陳淑慧
江義雄
江義雄
連署人
陳杰
陳杰
劉盛良
劉盛良
王廷升
王廷升
黃偉哲
黃偉哲
林鴻池
林鴻池
羅淑蕾
羅淑蕾
吳清池
吳清池
張嘉郡
張嘉郡
蔣乃辛
蔣乃辛
林德福
林德福
潘維剛
潘維剛
孫大千
孫大千
李明星
李明星
許添財
許添財
呂學樟
呂學樟
羅明才
羅明才
朱鳳芝
朱鳳芝
林明溱
林明溱
徐少萍
徐少萍
黃義交
黃義交
紀國棟
紀國棟
馬文君
馬文君
郭素春
郭素春
蔣孝嚴
蔣孝嚴
丁守中
丁守中
盧秀燕
盧秀燕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 醫師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但符合當時醫學原理及用藥適當性者而為藥物之使用,應以書面確實告知病人用藥風險,以保護病人用藥安全。 第十四條 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
藥害救濟法第十三條業已修正為:符合當時醫學原理及用藥適當性者,非適應症外用藥若產生藥害,亦得申請藥害救濟。為保護病人權益及用藥安全,避免醫療糾紛之發生,爰增列醫師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範非適應症外用藥,醫師應確實告知病人用藥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