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丁守中
丁守中
潘維剛
潘維剛
蔣孝嚴
蔣孝嚴
紀國棟
紀國棟
陳福海
陳福海
楊瓊瓔
楊瓊瓔
侯彩鳳
侯彩鳳
鄭金玲
鄭金玲
連署人
陳淑慧
陳淑慧
呂學樟
呂學樟
徐少萍
徐少萍
蔡錦隆
蔡錦隆
蔡正元
蔡正元
江義雄
江義雄
羅淑蕾
羅淑蕾
楊仁福
楊仁福
林鴻池
林鴻池
許添財
許添財
林明溱
林明溱
吳清池
吳清池
林建榮
林建榮
劉盛良
劉盛良
張嘉郡
張嘉郡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五條之一 每天有二百五十名五十歲以上成人通過或聚集之公共場所,應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日本推廣AED經驗,公共場所發生突發性心臟停止個案的急救成功率,可從原來7%提高至38%。 三、台灣每年約發生兩萬名起到院前心臟停止個案,如果在公共場所廣設AED,每年可拯救更多瀕臨死亡的患者,由原來的1,400人增加到7,600人。 四、為拯救突發性心臟停止病患之生命,比照美國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之標準,提案增訂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