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林明溱
林明溱
盧秀燕
盧秀燕
羅淑蕾
羅淑蕾
朱鳳芝
朱鳳芝
蔣孝嚴
蔣孝嚴
郭素春
郭素春
潘維剛
潘維剛
江義雄
江義雄
連署人
侯彩鳳
侯彩鳳
陳淑慧
陳淑慧
鄭金玲
鄭金玲
呂學樟
呂學樟
楊瓊瓔
楊瓊瓔
徐少萍
徐少萍
蔡正元
蔡正元
林郁方
林郁方
紀國棟
紀國棟
丁守中
丁守中
洪秀柱
洪秀柱
蔡錦隆
蔡錦隆
孔文吉
孔文吉
陳根德
陳根德
劉盛良
劉盛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八條之二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公車及學校交通車等因執行勤務之特殊性,應加裝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本條文通過後,車輛所有人必須在一年內完成裝設。 違反前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一、本條新增。 二、媒體上不時傳出部分車輛駕駛不禮讓救護車、消防車,甚至惡意煞車阻擋,造成救護車上救護員受傷及病患救治無效往生,或無法即時救火滅火之憾事;但這些勤務車輛因無配備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往往無法有效舉證,任其逃逸而無法就責。因此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因執行勤務之車輛應加裝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 三、在歐美國家的警備車已普遍裝置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用於記錄執行打擊犯罪,尤其是在追逐犯罪車輛效果尤佳。因此修法要求上述車輛必須加裝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以便有效打擊與嚇阻犯罪之發生。 四、目前台北市公車評鑑指標,增加需加裝車內外監視錄影器評鑑項目,而今年六月台北市議會三讀通過自治條例,強制學校交通車(娃娃車)皆須加裝具監視功能之行車記錄器,旨在維護乘客的安全,及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協助釐清權責,避免不必要之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