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翁金珠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通過) 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有優先於一切稅捐、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利。 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翁金珠等21人提案: 一、保障勞工權益,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乃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惟工資債權仍屬於債權的一種,依相關法令規定,順位優先於工資債權之上者,尚有稅捐稽徵法第六條規定的土地增值稅、民法物權篇的不動產抵押權與動產質權、動產擔保交易法的動產抵押權。而目前企業關廠歇業之風日益興盛,為保障因關廠歇業勞工之權益,爰將,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優先於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利。 二、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一切稅捐包含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二項具優先受償之稅捐。 三、另為因應上述修正條文,減緩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財務衝擊與負擔,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維持現行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墊償範圍為雇主積欠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審查會: 照委員翁金珠等提案及委員田秋堇等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八條條文,除修正第一項句中「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有優先於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為「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有優先於一切稅捐、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外,餘照案通過。並於說明欄中增列「二、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一切稅捐包含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二項具優先受償之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