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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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直接成本為鑑定委員之人工、設備維護及水電費用等,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依議定鑑定時數計算。同一案件由二以上委員鑑定者,依各委員鑑定時數分別計算,合併收費。 | 第三條 直接成本為鑑定委員之人工、設備維護及水電費用等,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依實際鑑定時數計算。同一案件由二以上委員鑑定者,依各委員鑑定時數分別計算,合併收費。 |
一、依審計部要求鑑定工本費採預收制,乃由鑑定委員評估個案所需工作時間後,向囑託單位完成收費後再行鑑定。
二、為符合現行收費方式,酌作文字修正,將實際鑑定時數修正為議定鑑定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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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之一 委託鑑定案件經委託機關告知終止時,其費用處理如下: 一、直接成本部分,由鑑定委員評估該案已投入之實際鑑定時數,依比例退還費用,並製作結案報告,由中央警察大學辦理終止鑑定之相關程序。鑑定委員已完成鑑定報告者,不予退還費用。 二、間接成本部分,不予退還。 | |
一、本條新增。
二、規費法第十九條:「……繳費義務人得申請終止辦理,各機關學校於終止辦理時,應退還已繳規費……」。
三、為使委託機關告知終止鑑定之費用處理有法令上之依據,爰參照規費法第十九條規定,增訂本標準第四條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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