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中央警察大學接受委託鑑定案件收費標準」第三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央警察大學接受委託鑑定案件收費標準第三條、第四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直接成本為鑑定委員之人工、設備維護及水電費用等,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依議定鑑定時數計算。同一案件由二以上委員鑑定者,依各委員鑑定時數分別計算,合併收費。 第三條 直接成本為鑑定委員之人工、設備維護及水電費用等,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依實際鑑定時數計算。同一案件由二以上委員鑑定者,依各委員鑑定時數分別計算,合併收費。
一、依審計部要求鑑定工本費採預收制,乃由鑑定委員評估個案所需工作時間後,向囑託單位完成收費後再行鑑定。 二、為符合現行收費方式,酌作文字修正,將實際鑑定時數修正為議定鑑定時數。
第四條之一 委託鑑定案件經委託機關告知終止時,其費用處理如下: 一、直接成本部分,由鑑定委員評估該案已投入之實際鑑定時數,依比例退還費用,並製作結案報告,由中央警察大學辦理終止鑑定之相關程序。鑑定委員已完成鑑定報告者,不予退還費用。 二、間接成本部分,不予退還。
一、本條新增。 二、規費法第十九條:「……繳費義務人得申請終止辦理,各機關學校於終止辦理時,應退還已繳規費……」。 三、為使委託機關告知終止鑑定之費用處理有法令上之依據,爰參照規費法第十九條規定,增訂本標準第四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