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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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採購稽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設立機關就其高級人員中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採購稽核小組日常事務;稽查人員若干人,由設立機關就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聘)兼之,協辦採購稽核小組業務。 前項派(聘)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 第六條 採購稽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設立機關就其高級人員中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採購稽核小組日常事務;稽查人員若干人,由設立機關就本機關或有關機關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聘)兼之,協辦採購稽核小組業務。 前項派(聘)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
一、為利各採購稽核小組聘兼稽查人員,善用機關外部人力資源(例如聘兼已退休之具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人員為外聘稽查人員),放寬聘兼稽查人員之範圍,不以機關人員為限,爰刪除第一項關於稽查人員需由設立機關或有關機關人員擔任之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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