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第六條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申請商務禮遇,申請人應繳交費用,其收費方式如附表。 第六條 申請商務禮遇,申請人應繳交費用,其收費項目及收費方式由機場公司定之。
依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禮遇之收費方式,應於本辦法中規範,爰明定商務禮遇之收費方式並新增附表。
第八條 禮遇申請程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賓禮遇、特別禮遇及一般禮遇申請應敘明入、出國航班及時間,並檢附禮遇名單,記載單位、職稱及中(英)文姓名,於預計入、出國三個工作日前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申請。 二、商務禮遇申請,應檢附申請文件於預計入、出國三小時前向機場公司申請。 前項第一款申請國賓禮遇、特別禮遇或一般禮遇,得一併申請下列事項: 一、國賓禮遇:國賓所攜之行李禮遇驗放及護照之查檢准予派員代予查驗。 二、特別禮遇:貴賓所攜之行李禮遇驗放及護照之查檢准予派員代予查驗。 三、一般禮遇:貴賓所攜之行李禮遇驗放及護照之查檢經由公務檯查驗。 第八條 禮遇申請程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賓禮遇、特別禮遇及一般禮遇申請應於預計入、出國三個工作日前 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申請。 二、商務禮遇申請,應於預計入、出國三個工作日前向機場公司申請。
一、配合實務需要,於第一項第一款明定國賓禮遇、特別禮遇及一般禮遇申請應敘明入、出國航班及時間,及檢附禮遇名單,記載單位、職稱及中(英)文姓名,並配合刪除附件。另為滿足商務旅客彈性、便捷與即時性之需求,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文字,將商務禮遇之申請期限,由原訂三個工作日前修正為三小時前,以符實務需求。 二、依據現行實務作法,新增第二項明定國賓、特別及一般禮遇貴賓所攜之行李得申請禮遇驗放;另針對護照查驗明定國賓及特別禮遇貴賓之護照查檢准予派員代予查驗,一般禮遇貴賓之護照查檢經由公務檯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