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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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地方民意代表每月應支給之研究費,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一、直轄市議會議長:參照直轄市長月俸及公費。 二、直轄市議會副議長:參照直轄市副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三、直轄市議會議員:參照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四、縣(市)議會議長:參照縣(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五、縣(市)議會副議長:參照副縣(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六、縣(市)議會議員:參照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簡任第十一職等本俸一級及專業加給。 七、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參照鄉(鎮、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八、鄉(鎮、市)民代表會副主席:參照縣轄市副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九、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參照鄉(鎮、市)公所單位主管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及專業加給。 前項所稱專業加給,係指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 第三條 地方民意代表每月得支給之研究費,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一、直轄市議會議長:參照直轄市長月俸及公費。 二、直轄市議會副議長:參照直轄市副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三、直轄市議會議員:參照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四、縣(市)議會議長:參照縣(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五、縣(市)議會副議長:參照副縣(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六、縣(市)議會議員:參照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簡任第十一職等本俸一級及專業加給。 七、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參照鄉(鎮、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八、鄉(鎮、市)民代表會副主席:參照縣轄市副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九、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參照鄉(鎮、市)公所單位主管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及專業加給。 前項所稱專業加給,係指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
修訂本條例第三條以落實本條例之立法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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