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翁重鈞
翁重鈞
張嘉郡
張嘉郡
鄭汝芬
鄭汝芬
連署人
鍾紹和
鍾紹和
蕭景田
蕭景田
楊瓊瓔
楊瓊瓔
吳清池
吳清池
陳杰
陳杰
盧秀燕
盧秀燕
許舒博
許舒博
林滄敏
林滄敏
康世儒
康世儒
楊仁福
楊仁福
王進士
王進士
廖婉汝
廖婉汝
江義雄
江義雄
呂學樟
呂學樟
徐耀昌
徐耀昌
陳淑慧
陳淑慧
林建榮
林建榮
林明溱
林明溱
江玲君
江玲君
陳福海
陳福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每月新臺幣七千五百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增加之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 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 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未繳還者,應依法追訴。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每月新臺幣六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增加之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 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 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未繳還者,應依法追訴。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鑑於近年來肥料、農藥、石油等物價不斷上漲,造成農作成本大幅提高,但農產價格卻未隨之上漲,農民因此入不敷出,加以農村青壯勞動力不足,生活著實苦不堪言。惟近來國內景氣逐漸好轉,政府不斷鼓勵企業為員工加薪開始,國內並一連串的通過軍公教3%、退伍軍人之榮民就養金增加600元,勞工基本工資自101年起調高900元等議案,唯獨單單對老農津貼未做調整,對於70餘萬的老農民們,顯失公平。 二、依據內政部99年度核定之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台灣省最低生活費用為每人每月9,829元。惟近年來物價上漲的程度,遠高於個人薪資所得增加的速度,在在顯示每月僅6,000元的老農津貼,對於老農民們而言,早已入不敷出,不足以維持其基本生活。 三、為貫徹本條例基於照顧老農晚年生活、增進全體農民福祉之最高立法指導原則,以及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與謀求社會福利資源合理之配置,復考量政府財政之負擔能力,爰擬提出「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第四條及第六條修正條文草案」,建議將老農津貼發放金額調高為每月新臺幣7,500元,並預計自101年1月1日起實施。另考量津貼提高後政府經費之籌措,修正本條例第六條,明訂提高津貼所需之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以資明確。
第六條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在直轄市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五十;在省轄區域,由中央負擔。但本條例一百年○月○日修正後增加津貼所需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 第六條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在直轄市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五十;在省轄區域,由中央負擔。但本條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增加津貼新臺幣一千元所需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
為配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老農津貼提高為七千五百元,爰修正明訂提高津貼所需之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