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汝芬
鄭汝芬
侯彩鳳
侯彩鳳
蕭景田
蕭景田
張嘉郡
張嘉郡
王進士
王進士
陳淑慧
陳淑慧
丁守中
丁守中
連署人
賴士葆
賴士葆
趙麗雲
趙麗雲
江義雄
江義雄
楊仁福
楊仁福
林郁方
林郁方
林德福
林德福
蔣乃辛
蔣乃辛
呂學樟
呂學樟
李明星
李明星
張慶忠
張慶忠
鄭麗文
鄭麗文
黃義交
黃義交
徐少萍
徐少萍
潘維剛
潘維剛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依據本條例之請求權,自得請求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三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行政程序法規定之公法上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基於行政法與社會保險法制間法律秩序規範之一致,有將本條例請求權時效修正為五年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