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黃淑英
黃淑英
許添財
許添財
黃仁杼
黃仁杼
葉宜津
葉宜津
陳明文
陳明文
薛凌
薛凌
高志鵬
高志鵬
林淑芬
林淑芬
田秋堇
田秋堇
賴坤成
賴坤成
柯建銘
柯建銘
蔡煌瑯
蔡煌瑯
涂醒哲
涂醒哲
余天
余天
翁金珠
翁金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新增第二項。 二、我國酒駕肇事發生傷亡人數並未因九十七年修正本條之後降低,反有逐年增加的趨勢,顯見原條文對於酒駕遏止效力仍有不足。 三、為有效遏止酒醉(後)駕車肇事發生率,參考本章其他條文之刑責,增訂第二項因而致人於死及致重傷之刑責,以期有效規範國人,避免發生酒駕肇事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