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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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 第三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
一、現行勞工請假規則未有勞工之曾祖父母喪亡得請喪假之規定,勞工如欲奔喪,殆須請事假或特別休假。
二、有鑑於我國人口漸趨老化及少子化,晚輩奔喪本屬倫常,亦為孝道之表現,為強化倫理,爰修正本規則第三條,增列勞工曾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之規定,衡平勞雇雙方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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