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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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通過) 第五條 政府應協助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充實人才、設備及技術,以促進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 政府得對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優異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給予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之設施、人才進用必要支援。其支援對象、範圍、條件等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為推廣政府出資之應用性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政府應監督或協助第一項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將研究發展成果轉化為實際之生產或利用。 | 第五條 政府應協助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充實人才、設備及技術,以促進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 為推廣政府出資之應用性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政府應監督或協助前項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將研究發展成果轉化為實際之生產或利用。 |
蔣乃辛委員等:
一、增列第二項。為適度給予國家績優研究機關充實人才設備及採購彈性,政府得針對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優異的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給予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設施、人才進用必要支援。
二、上述適用對象、範圍、條件及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國科會另以法律定之。
審查會:
第二項末句中「法律」修正為「辦法」,以利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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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持現行法條文) | 第十三條 中央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其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歸屬政府部分,應循附屬單位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 |
蔣乃辛委員等:
為增加公立學校與公立研究機構智慧財產權回收金有效運用,符合前第五條第二項,接受科學發展基金補助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得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循單位預算程序設置科學發展發展基金,其基金設置條例、包括基金來源、監督、運用等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另以法律定之。
審查會:
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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