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議瑩
邱議瑩
連署人
彭紹瑾
彭紹瑾
蔡煌瑯
蔡煌瑯
陳亭妃
陳亭妃
黃偉哲
黃偉哲
管碧玲
管碧玲
郭榮宗
郭榮宗
柯建銘
柯建銘
黃仁杼
黃仁杼
許添財
許添財
黃淑英
黃淑英
余天
余天
陳節如
陳節如
葉宜津
葉宜津
陳瑩
陳瑩
潘孟安
潘孟安
涂醒哲
涂醒哲
高志鵬
高志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產業或企業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中央執行機關得予以紓困。 前項發生營運困難產業或企業之認定、紓困措施與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執行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企業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期限得經金融機構同意予以展延。 前項展延期限,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五年。 第三項合意展延期間之利息損失,由中央執行機關補貼金融機構。 企業因颱風災害,於其復工營業計畫範圍內所需營業資金,向金融機構之貸款,由相關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其貸款之利息,於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五年之範圍內,予以補貼。 前項信用保證成數為九成,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企業計收。 前二項補貼範圍及作業程序,由中央執行機關定之。 營利事業對颱風災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之限制,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第十九條 產業或企業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中央執行機關得予以紓困。 前項發生營運困難產業或企業之認定、紓困措施與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執行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企業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期限得經金融機構同意予以展延。 前項展延期限,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 第三項合意展延期間之利息損失,由中央執行機關補貼金融機構。 企業因颱風災害,於其復工營業計畫範圍內所需營業資金,向金融機構之貸款,由相關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其貸款之利息,於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之範圍內,予以補貼。 前項信用保證成數為九成,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企業計收。 前二項補貼範圍及作業程序,由中央執行機關定之。 營利事業對颱風災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之限制,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為協助受災企業貸款本金與利息展延償還期限及利息補貼相關事宜,茲修正第十九條條文,將災區受創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之本金及利息償還展延期限,由三年延長為五年,政府對於企業之貸款利息補貼年限,亦由三年延長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