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嘉郡
張嘉郡
鄭汝芬
鄭汝芬
許舒博
許舒博
鍾紹和
鍾紹和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林滄敏
林滄敏
潘孟安
潘孟安
江義雄
江義雄
郭玟成
郭玟成
呂學樟
呂學樟
陳淑慧
陳淑慧
賴坤成
賴坤成
王幸男
王幸男
余天
余天
廖婉汝
廖婉汝
蔡同榮
蔡同榮
黃義交
黃義交
張顯耀
張顯耀
徐少萍
徐少萍
劉盛良
劉盛良
楊瓊瓔
楊瓊瓔
吳清池
吳清池
翁重鈞
翁重鈞
江玲君
江玲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自民國一○一年二月一日起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每月新臺幣一萬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增加之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 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 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未繳還者,應依法追訴。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每月新臺幣六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增加之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 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 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未繳還者,應依法追訴。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鑑於目前全國農民登記數約為160萬人,其中老年農民55-65歲左右高達六成,加上全省農戶收入所得低於一般家戶所得者至少40%以上,顯示農民生活極具艱困,早已是不爭事實。況且,根據主計處96年度統計資料顯示,農民目前來自務農之收入,僅年所得20萬元左右,農民的家戶所得總收入約計為70萬元/年,相較於全台家戶平均所得114萬元,短少38%,顯示政府應更用心來照顧農民生計。 二、依據內政部99年公布之台灣省最低生活費為9,829元,台北市為14,614元、高雄市11,309元。況且目前全球原物料上漲,肥料亦是節節上升,田間耕作成本不斷提高,現行之老農津貼根本不敷所需。加上國內經濟逐漸復甦,政府鼓勵民間企業為員工加薪,帶動消費刺激,創造經濟良性循環。 三、尤其當國家為照顧整體民眾權益,已鼓勵民間企業為員工加薪,政府並帶頭將軍公教調薪3%,為照顧勞苦功高之退休榮民,亦提供榮民就養金增加600元,甚至連整體的基本勞動工資也在勞委會的堅持下,預計101年將調整提高900元。 四、綜上調幅早已全面性,卻唯獨對老年農民未做適度調整,顯有失公平,故為避免扼殺老年農民應有福祉及權益,傷害政府公信力。特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
第六條 (負擔比例)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在直轄市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五十;在省轄區域,由中央負擔。但本條例一○○年○月○日修正增加津貼新臺幣四千元所需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 第六條 (負擔比例)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在直轄市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五十;在省轄區域,由中央負擔。但本條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增加津貼新臺幣一千元所需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
為配合本條例第四條之修正,修正為提高老農津貼額度為一萬元,考慮地方財政困難,建議將該項提高之費用擬由中央全額補助,以維法律之公平正義,讓弱勢老農族群權益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