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根德
陳根德
盧秀燕
盧秀燕
蔣孝嚴
蔣孝嚴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楊仁福
楊仁福
吳清池
吳清池
呂學樟
呂學樟
劉盛良
劉盛良
朱鳳芝
朱鳳芝
徐少萍
徐少萍
洪秀柱
洪秀柱
郭素春
郭素春
蔣乃辛
蔣乃辛
王廷升
王廷升
蔡正元
蔡正元
蔡錦隆
蔡錦隆
孔文吉
孔文吉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騷擾防治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前條規定者,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評鑑、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得令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本條新增) 對一再觸犯性觸摸罪的人,可能有精神上的疾病而需要治療,為防止其繼續犯案,應於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評鑑、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得令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以防止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