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二條 專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得支領報酬之上限規定如下: 一、每人每月得支領數額,以該學校法人所設最高一級私立學校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學術研究費及一級主管之主管加給合計數為限。 二、全體全年度得支領總額,以該學校法人及其所設之所有私立學校該學年度總收入之百分之一為限,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按具有博士學位教師最高薪額計算,於專科以上學校,按教授最高薪額計算。 第一項專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不得再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其他費用。 | 第二條 專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得支領報酬之上限規定如下: 一、每人每月得支領數額,以該學校法人所設最高一級私立學校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及學術研究費合計數為限。 二、全體全年度得支領總額,以該學校法人及其所設之所有私立學校該學年度總收入之百分之一為限,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按具有博士學位教師最高薪額計算,於專科以上學校,按教授最高薪額計算。 第一項專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不得再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
一、因私立學校教師薪資除年功薪、學術研究費外,尚有專(兼)任主管之主管加給,為符實際,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增列「一級主管之主管加給」。
二、鑑於學校法人規模與所設學校類別、等級之差異大,宜適度放寬專任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支領數額上限,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以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無給職者,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但依捐助章程規定得支領報酬者應專任,且不另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爰私立學校專任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僅得依捐助章程規定支領報酬,復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報酬,指因擔任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之職務,提供勞務或執行業務,所受金錢或非金錢之其他利益,其內容包括薪金、俸給、津貼及其他給與。但不得有盈餘分配性質。」;另有關三節慰問金、年終獎金等非屬專職報酬給與項目亦均不得支領,爰修正第三項增定其不得支領其他費用之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