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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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章 總 則 |
章次及章名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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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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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所營業務之性質,分別訂定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四、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五、內部會計控制。 六、管理會計事務處理。 七、電腦化會計作業處理。 八、其他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之項目。 | 第二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所營業務之性質,分別訂定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科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四、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五、內部會計控制。 六、管理會計事務處理。 七、電腦化會計作業處理。 八、其他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之項目。 |
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用語,爰酌作文字修正,將第二項第三款之「會計科目」修正為「會計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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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本準則應揭露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 第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本準則應揭露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
配合金融控股公司將自一百零二年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爰於第二項新增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翻譯,並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完成認可及同意採用程序後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正體中文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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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之事業、第四項所列情況或本會另有規定者,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逐頁簽名或蓋章。 當金融控股公司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時,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第十段及第三十九段規定辦理。 | 第四條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之事業或本會另有規定者,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並由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 |
一、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用語,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十段對財務報表名稱規定,爰將第二項「損益表」之名稱修正為「綜合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修正為「權益變動表」。
三、配合第四項情形之新增,並參考本法第十四條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十段之規定,爰修正第三項,明定主要報表應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逐頁簽章。
四、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十段及第三十九段規定,當企業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財務報告之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時,整份財務報告應包括最早比較期間之期初資產負債表,故於揭露比較資訊時,至少應列報三期之資產負債表、兩期之其他報表及相關附註,爰增訂第四項,明定金融控股公司有上開情況時,年底之資產負債表,應採三期列報,期中之資產負債表,應採四期列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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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公允表達金融控股公司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暨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重行公告;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 | 第五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允當表達金融控股公司之財務狀況、經營績效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重行公告;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 |
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十五段規定,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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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金融控股公司(不含子公司)有會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計政策變動: (一)若金融控股公司為能使財務報告提供交易、其他事項或情況對金融控股公司財務狀況、財務績效或現金流量之影響,提供可靠且更攸關之資訊,而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者,應將變動之性質、新會計政策能提供可靠且更攸關資訊之理由,及改用新會計政策追溯適用變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預計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預計影響數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申請本會核准。經本會核准後公司應公告申報改用新會計政策之預計影響數及簽證會計師之複核意見。 (二)如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者有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第二十三段所定,該變動在特定期間之影響數或累積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之情形,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第二十四段及前目規定計算影響數,並將追溯適用在實務上不可行之原因、會計政策變動如何適用及何時開始適用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出具複核意見,並對申請變更會計政策年度查核意見之影響表示意見後,依前揭程序規定辦理。 (三)除前目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外,應於改用新會計政策年度開始後二個月內,計算會計政策變動追溯適用之變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及實際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公告申報並報本會備查;若會計政策變動之實際影響數與原預計數差異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且達前一年度淨收益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應就差異分析原因並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見,併同公告並申報本會。 (四)除新購資產採用新會計政策處理,得免依前開各目規定辦理外,其餘會計政策變動若未依規定事先報經核准即行採用者,採用新會計政策變動當年度之財務報告應予重編,俟補申報核准後之次一年度始得適用新會計政策。 二、會計估計事項中有關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與無形資產攤銷期間之變動,及殘值之變動,應比照前款第一目及第四目有關規定辦理。 金融控股公司各業別子公司之會計變動,除保險子公司為充實財務結構,得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後,經本會核准變動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事項者外,應依其所屬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程序辦理。 本條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第六條 金融控股公司有會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計原則變動: (一)若有正當理由而須改變會計原則者,應於預定改用新會計原則之前一年底,將原採用及擬改用會計原則之原因與理論依據、新會計原則較原採會計原則為佳之具體事證,及改用新會計原則之預計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並 出具複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申請本會核准。經本會核准後公司應公告改用新會計原則之預計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及簽證會計師之複核意見。 (二)如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第十二段所定,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因事實困難無法決定之情形,應將原採用及擬改用會計原則之原因與理論依據、新會計原則較原採會計原則為佳之具體事證及累積影響數無法計算之原因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出具複核意見,並對變更會計原則年度查核意見之影響表示意見後,依前揭程序規定辦理。 (三)除前目無法計算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者外,應於改用新會計原則年度開始後二個月內,計算會計原則變動之實際累積影響數,提報董事會後公告並報本會備查;若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之實際數與原預計數差異達一千萬元以上者,且達前一年度淨收益百分 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應就差異分析原因並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見,併同公告並申報本會。 (四)金融控股公司有第二目情形者,於開始適用新會計原則年度中所編製之第一季、半年度、第三季及年度財務報告,應於附註揭露採用新會計原則對各該期間損益之影響。 (五)除新購資產採用新會計原則處理,得免依前開各目規定辦理外,其餘會計原則變動若未依規定事先報經核准即行採用者,採用新會計原則變動當年度之財務報告應予重編,俟補申報核准後之次一年度始得適用新會計原則。 二、會計估計事項中有關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折舊(耗)方法及無形資產攤銷期間、攤銷方法之變動,應比照前款第一目、第四目及第五目有關規定辦理。 |
一、本條文所稱會計變動應報經金管會核准,係指金控公司本身之會計政策,至於其各子公司之會計變動仍依其所屬業別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相關規定辦理,為資明確,爰於第一項明定本條適用對象為金控公司「本身」之會計變動,並於第二項增訂金融控股公司各業別子公司之會計變動,除保險子公司為充實財務結構,得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後,經本會核准變動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事項者外,應依其所屬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程序辦理。
二、參酌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及錯誤」第二十九段規定,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文字。
三、配合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修正,第三目酌作文字調整。
四、基於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對於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之變動,業訂有相關揭露規範,爰刪除現行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之相關揭露規定,並將第五目移列至第四目。
五、配合第一款之修正,爰修正第二款,並新增折舊性、折耗性及無形資產殘值之變動,亦應比照前款第一目及第四目規定辦理。
六、為明確規範第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公告申報方式係指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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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依第二章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第二章、第三章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規定辦理。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金融控股公司瞭解財務報告應編製之種類及相關規範,爰於總則新增本規定。
三、基於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現行即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報表,爰將現行第九條前段有關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應以合併基礎編製之規定,移列至本條第一項,並明定合併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第二章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規定辦理。
四、現行第三章訂有期中財務報告之相關規範,爰將現行第十八條第一項移列至本條第二項,並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酌作文字修正。另期中財務報告四大表部分,應比照年度財務報表格式,採整份財務報表(而非採簡明財務報表),並應依第二章財務報表相關規範、第三章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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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本準則所稱母公司及關聯企業,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及第二十八號之規定認定之。子公司係指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四款,或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第四段及第二十八號第二段定義者。 本準則所稱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第二十八號及第三十一號之規定認定之。 | 第七條 本準則所稱之子公司,係指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四款,或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五目有關規定辦理。 |
一、條次變更。
二、增訂本準則所稱母公司、關聯企業、控制、重大影響及聯合控制之定義。
三、參酌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規定,爰修正第一項所稱子公司之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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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以營業讓與或股份轉換方式成立之金融控股公司,應自營業讓與基準日或股份轉換基準日開始適用本準則編製財務報告。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讓與或轉換當年度及次一年度各期財務報告時,應於財務報告附註中揭露擬制性比較財務報表之補充資訊。 前項所稱擬制性比較財務報表之補充資訊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綜合損益表至少應包括淨收益、淨利(損)及每股盈餘。 提供前開擬制性資訊時,應按假設已讓與或轉換之會計基礎計算。 | 第八條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以營業讓與或股份轉換方式成立之金融控股公司,應自營業讓與基準日或股份轉換基準日開始適用本準則編製財務報告。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讓與或轉換當年度及次一年度各期財務報告時,應於財務報告附註中揭露擬制性比較財務報表之補充資訊。 前項所稱擬制性比較財務報表之補充資訊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損益表至少應包括淨收益、計列非常損益前損益、淨利(損)及每股盈餘。 提供前開擬制性資訊時,應按假設已讓與或轉換之會計基礎計算。 |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用語,爰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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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財務報告 | 第二章 財務報表 |
章名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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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節 通 則 | 第一節 通 則 |
節名及節次未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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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四款之子公司,如經證明無實質控制力,並擬妥具體調整計劃者,得經本會專案核准,免編入財務報告,並附註揭露此一事實。 | 第九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財務報告,應以合併基礎編製。金融控股公司以合併基礎編製財務報告時,除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及證券子公司均應編入合併財務報表外,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規定辦理。 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四款之子公司,如經證明無實質控制力,並擬妥具體調整計劃者,得經本會專案核准,免編入合併財務報表,並附註揭露此一事實。 |
一、條次變更。
二、由於國際會計準則本以編製合併財務報告為主,故將現行第一項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應以合併基礎編製之規定,移列至第七條第一項,現行第二項移列至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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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時,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同期間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編製第一、三季財務報告時,同期間財務報表並應經會計師核閱。 | 第十條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時,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同期間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編製第一、三季財務報告時,同期間財務報表並應經會計師核閱。 |
條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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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財務報表中之類似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項目予以加總,並作必要之沖銷。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會計項目之帳項內涵及各子公司之會計處理,依本準則及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應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財務報表中之類似資產、負債、業主權益、收益及費損科目予以加總,並作必要之沖銷。 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財務報表會計科目之帳項內涵,依本準則及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
一、條次變更。
二、由於國際會計準則本以編製合併財務報告為主,故刪除現行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之文字。
三、第二項文字酌作修正,另考量金融控股公司將各子公司納入財務報告之編製時,各子公司之會計處理應先依其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後,再納入金控母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爰於第二項增訂各子公司之會計處理,應依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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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資產負債表 | 第二節 合併資產負債表 |
節名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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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資產及負債宜依其性質分類,並按相對流動性之順序排列。 | |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之規定,明定金融控股公司之資產及負債,亦應按相對流動性排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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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資產負債表之資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係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投資。 金融控股公司應揭露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部分,及其用以決定該組成項目之政策。 二、存放央行及拆借金融同業係存放中央銀行之款項、繳存準備、拆放金融同業及同業透支之款項。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係指非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如供作附買回條件交易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四、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係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於原始認列時,選擇將該投資後續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 五、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金融資產,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六、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係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賣回條件交易時,向交易對手實際支付之金額。 七、應收款項係非屬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及應收再保往來款項之其他各項應收款,包括原始產生及非原始產生者,如應收帳款、應收票據、應收利息、應收收益、應收承兌票款、應收證券融資款、應收轉融通擔保價款、應收保費及其他應收款。應收款項應以有效利率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惟未付息之短期應收款項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款項之減損損失,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並以淨額列示。 八、當期所得稅資產係指與本期及前期有關之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該等期間應付金額之部分。 九、待出售資產係指依出售此類資產(或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預期於報導期間後十二個月內回收金額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 待出售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十、貼現及放款係押匯、貼現、放款、壽險貸款、墊繳保費及由放款轉列之催收款項。 貼現及放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惟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貼現及放款之金額衡量。 資產負債表日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規定評估貼現及放款之減損損失,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並以淨額列示。 已轉銷呆帳如有回復正常放款或收回者,應調整備抵呆帳餘額或呆帳費用。 十一、再保險合約資產係指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應收再保往來款項及再保險準備資產。 十二、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係指投資關聯企業,或合資控制者未採比例合併法認列聯合控制個體之權益。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之評價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及第三十一號規定辦理。 認列投資損益時,關聯企業編製之財務報告若未符合本準則,應先按本準則調整後,再據以認列投資損益,採用權益法所用之關聯企業財務報告日期應與投資者相同,若有不同時,應對關聯企業財務報告日期與投資者財務報告日期間所發生之重大交易或事件之影響予以調整,在任何情況下,關聯企業與投資者之資產負債表日之差異不得超過三個月。若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定判斷關聯企業對投資者財務報告公允表達影響重大者,關聯企業之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定辦理查核。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十三、受限制資產係公司提供非現金擔保品(如債務或權益工具)予他人,該受讓人依合約或慣例有權出售或再抵押該擔保品時,公司應將該非現金擔保品重分類至受限制資產。 持有之金融資產如有供作附買回交易者,應於原帳列金融資產會計項目項下,附註揭露金融資產提供附條件交易之金額,而無須重分類至受限制資產。 十四、其他金融資產係金融資產未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者,應列為其他金融資產。 (一)其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係指非屬應收款項、貼現及放款之其他同時符合下列兩條件之金融資產: 1.金融控股公司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而持有資產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資產。 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該等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其中利息係對與特定期間內流通在外本金金額相關之貨幣時間價值及信用風險之對價。 符合上開條件之金融資產仍可於原始認列時,將其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以消除或減少如不指定將會產生因採用不同基礎衡量資產負債或認列其利益及損失之衡量或認列不一致之情形。 (二)其他非由放款轉列之催收款項、買入應收債權、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及其他什項金融資產。 十五、投資性不動產係子公司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應採用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規定辦理。 十六、不動產及設備係指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之有形資產項目。 不動產及設備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不動產及設備之各項組成若屬重大,應單獨提列折舊。 不動產及設備具有不同耐用年限,或以不同方式提供經濟效益,或適用不同折舊方法、折舊率者,應在附註中分別列示。 不動產及設備有提供保證、抵押或設定典權等情形者,應予註明。 十七、無形資產係指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並同時符合具有可辨認性、可被企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 無形資產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十八、遞延所得稅資產係指與可減除暫時性差異、未使用課稅損失遞轉後期及未使用所得稅抵減遞轉後期有關之未來期間可回收所得稅金額。 十九、其他資產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資產,包括承受擔保品及其他什項資產。 | 第十二條 合併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係庫存現金、待交換票據、零星支出之週轉金及存放於其他金融機構之款項。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有約束者不得列入此科目。 二、存放央行及拆借金融同業係存放中央銀行之款項、繳存準備、拆放金融同業及同業透支之款項。 三、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係包括交易目的金融資產及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如供作附買回條件交易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四、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係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賣回條件交易時,實際支付予交易對手之金額。 五、應收款項係各項應收款,包括原始產生及非原始產生者,如應收帳款、應收票據、應收利息、應收收益、應收承兌票款、應收證券融資款、應收轉融通擔保價款、應收保費、應攤回再保賠款及給付、應收再保業務款項、應收再保往來款項及其他應收款。結算時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規定認列減損損失,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並以淨額列示。 六、待出售資產係指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規定,於目前狀況下,可依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立即出售,且高度很有可能於一年內完成出售之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 待出售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揭露,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七、貼現及放款係押匯、貼現、放款、壽險貸款、墊繳保費及由放款轉列之催收款項。結算時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規定認列減損損失,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並以淨額列示。 八、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係非衍生性金融資產,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被指定為備供出售者。 (二)非屬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放款及應收款。 九、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係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額及固定到期日,且公司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性金融資產。 十、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係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 若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定判斷被投資公司對受查者財務報表允當表達影響重大者,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定辦理查核。 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有提供設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應予註明。 十一、其他金融資產係金融資產未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者,應列為其他金融資產,包括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其他非由放款轉列之催收款項、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及其他什項金融資產。其他金融資產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五者,應將科目分別列明。 十二、不動產投資係子公司依營業項目及相關法規所為之非自用不動產投資。 十三、固定資產係為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之有形資產。固定資產有提供保證、抵押或設定典權等情形者,應予註明。 十四、無形資產係無實體形式之非貨幣性資產,並同時符合具有可辨認性、可被企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其認列、衡量及揭露,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規定辦理。無形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 十五、其他資產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資產,包括承受擔保品、存出再保責任準備金及其他什項資產。其他資產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五者,應將科目分別列明。 |
一、條次變更。
二、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五十四段及第七十七段規定,明訂應於資產負債表單獨表達之項目。
三、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六十六段及第七號「現金流量表」第六段相關規定,修正第一款有關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定義,另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現金流量表」第四十五段及第四十六段規定,新增金融控股公司應揭露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部分,及決定該組成項目之會計政策。
四、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規定金融資產僅得分類為按公允價值衡量及按攤銷後成本衡量等二類,其中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可分為將公允價值變動列入損益或其他綜合損益等二類,爰將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並新增第四款,另刪除現行第八款「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及第九款「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相關規定。
五、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第八十五段至第一百零二段有關避險會計之規定,爰將現行第十一款有關「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移列至第五款。
六、將現行第四款移至第六款。
七、將現行第五款移列至第七款、現行第七款移列至第十款,並參酌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第四十六段、AG第七十九段規定,將第七款及第十款之規定,酌作文字調整,並明定應收款項與貼現及放款應分類為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八、參考「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第九條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保險合約」規定,爰將現行第五款有關應收款項應包括應攤回再保賠款及給付、應收再保業務款項、應收再保往來款項等文字刪除,移列併入第十一款「再保合約資產」項目中。
九、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所得稅」第十二段規定,增訂第八款有關當期所得稅資產之定義。
十、將現行第六款移列至第九款,並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第七段及第八段規定,酌作文字調整。
十一、參酌「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第三項第十三款,爰將現行第五款所列之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應收再保往來款項等項目,新增至第十一款規定。
十二、將現行第十款移列至第十二款,並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投資關聯企業」第二十四段與第二十五段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一號「合資權益」第三十八段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十三、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第三十七段(a),爰增訂第十三款有關受限制資產之定義。另參酌國外實務作法,對於金融資產供附買回交易尚無須重分類至受限制資產,惟應於原金融資產會計項下揭露供作附條件交易之金額,爰增訂第十三款後段規定。
十四、將現行第十一款移列至第十四款,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金融資產僅得以公允價值或攤銷後成本衡量,爰刪除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及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並新增其他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另鑑於金控公司之資產管理子公司所買入之應收債權多屬不良債權,其性質與一般正常應收款項係為收取合約現金流量之性質不同,爰其他金融資產增訂「買入應收債權」之會計項目(其續後衡量應依相關公報之規定辦理),餘酌作文字修正。
十五、將現行第十二款移列至第十五款,並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有關投資性不動產之規定,將其名稱修正為「投資性不動產」,另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明定投資性不動產之續後衡量,僅得採成本模式。
十六、將現行第十三款移列至第十六款,並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第六段、第十五段、第二十九段及第四十三段規定,將「固定資產」修正為「不動產及設備」。
十七、將現行第十四款移列至第十七款,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八號「無形資產」第八段規定,修正無形資產之相關規定,並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明定無形資產之續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
十八、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所得稅」第五段規定,增訂第十八款「遞延所得稅資產」之定義。
十九、將現行第十五款移列至第十九款,由於存出再保責任準備金已移列至再保合約資產項下,爰刪除存出再保責任準備金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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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央行及金融同業存款係央行存款、金融同業存款、透支金融同業及金融同業拆放之款項。 二、央行及同業融資係指以貼現之票據、擔保之債權轉向中央銀行融資或以票據及其他方式向金融同業融資。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係包括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及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四、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金融負債,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五、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係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買回條件交易時,向交易對手實際取得之金額。 六、應付商業本票係為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之短期票券。應付商業本票應註明保證、承兌機構及利率,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七、應付款項係各項應付款,包括應付帳款、應付票據、應付利息、承兌匯票、應付融券擔保價款、轉融通借入款、應付佣金、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應付再保賠款與給付、應付再保往來款項及其他應付款。應付款項應以有效利率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款項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 八、當期所得稅負債係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九、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係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十、存款及匯款係指支票、活期、定期、儲蓄等存款及匯款。 十一、應付債券係指已發行之金融債券及公司債。 十二、其他借款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借入款項。應依借款種類註明借款性質、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者,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十三、特別股負債係發行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規定具金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十四、負債準備係包括保險業依規定提列之各項準備及其他負債準備。 金融控股公司應於附註中將負債準備區分為保險負債、員工福利負債準備、保證責任準備及其他項目。 十五、其他金融負債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金融負債。 (一)其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非屬下列條件之金融負債: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2.因金融資產之移轉不符合除列要件或因適用持續參與法而產生之金融負債。 3.財務保證合約。 4.以低於市場之利率提供放款之承諾。 (二)其他什項金融負債係其他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金融負債。 十六、遞延所得稅負債係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付所得稅金額。 十七、其他負債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 | 第十三條 合併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央行及金融同業存款係央行存款、金融同業存款、透支金融同業及金融同業拆放之款項。 二、央行及同業融資係指以貼現之票據、擔保之債權轉向中央銀行融資或以票據及其他方式向金融同業融資。 三、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係包括交易目的金融負債及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負債。 四、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係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買回條件交易時,向交易對手實際取得之金額。 五、應付商業本票係為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之短期票券。應付商業本票應註明保證、承兌機構及利率,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六、應付款項係各項應付款,包括應付帳款、應付票據、應付利息、承兌匯票、應付融券擔保價款、轉融通借入款、應付佣金、應付保險賠款及給付、應付再保賠款及給付、應付再保業務款項、應付再保往來款、及其他應付款。 七、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指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規定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八、存款及匯款係支票、活期、定期、儲蓄等存款及匯款。 九、應付債券係指已發行之金融債券及公司債。 十、其他借款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借入款項。應依借款種類註明借款性質、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者,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十一、特別股負債係發行符合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公報規定具金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十二、營業及負債準備係包括保險業各項準備及其他營業與負債準備。 十三、其他金融負債係金融負債未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者,應列為其他金融負債,包括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負債、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及其他什項金融負債。其他金融負債超過負債總額百分之五者,應將科目分別列明。 十四、其他負債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負債,包括代收款項及其他什項負債等。其他負債超過負債總額百分之五者,應將科目分別列明。 |
一、條次變更。
二、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五十四段、第五十五段第七十七段規定,明訂應於資產負債表單獨表達之負債項目。
三、參酌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相關規定,爰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參酌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相關規定,爰將現行第十三款有關「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負債」,新增至第四款單獨列示。
五、將現行第四款至第五款,移列至第五款至第六款。
六、將現行第六款移列至第七款,配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第三項第二款之應付款項並未列示應付再保業務款項,爰將該項目刪除。另參考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中有關應付款項之定義,爰增列後段有關應付款項之衡量規定。
七、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所得稅」第十二段規定,增訂第八款有關當期所得稅負債之定義。
八、將現行第七款移列至第九款,並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第七段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九、將現行第八款至第十一款,移列至第十款至第十三款,並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金融工具:表達」,爰第十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十、將現行第十二款移列至第十四款,由於「證券商管理規則」已刪除證券商應提列「買賣損失準備」及「違約損失準備」之規定,爰刪除本款有關營業準備之文字,並參酌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七號、第三十九號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爰明定金融控股公司應於附註揭露各負債準備之項目。
十一、將現行第十三款移列至第十五款,另由於所列之「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負債」已移列至第四款,並參酌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對金融負債之分類,增列其他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並刪除「以成本衡量金融負債」之項目及本款後段相關規定。
十二、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所得稅」第五段規定,增訂第十六款有關遞延所得稅負債之定義。
十三、將第十四款移列至第十七款,並刪除現行其他負債超過負債總額百分之五者,應單獨列示之規定,回歸公報規定予以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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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及其內涵與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應單獨列示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其他權益及庫藏股票。 (一)資本公積中係來自金融機構轉換前之未分配盈餘,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及相關規定得分派現金股利,亦得於轉換當年度撥充資本,且其撥充資本比例不受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之限制者,應加註其性質及金額。 (二)其他權益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之利益及損失、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利益及損失等累計餘額。 二、非控制權益係指子公司之權益中非直接或間接歸屬於母公司之部分。 | 第十四條 合併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母公司股東權益係指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股東權益中非屬少數股權之金額,母公司股東權益應分別單獨列示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及股東權益其他項目之金額及主要組成項目。 (一)資本公積中係來自金融機構轉換前之未分配盈餘,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及相關規定得分派現金股利,亦得於轉換當年度撥充資本,且其撥充資本比例不受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之限制者,應加註其性質及金額。 (二)股東權益其他項目係指造成股東權益增加或減少之其他項目,通常包括未實現重估增值、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換算調整數、庫藏股票、及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權益等。 二、少數股權應與母公司股東權益分別列示,無須區分股本、資本公積及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等。 |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七十八段(e)段、第七十九段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第四段有關權益項目之用語定義,爰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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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綜合損益表 | 第三節 合併損益表 |
節名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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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 前項認列於損益之收入及費用應以性質別為分類基礎。 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公司應於報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及金額。其他非利息淨損益金額達利息以外淨收益合計百分之五者,應於綜合損益表上單獨列示。 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利息淨收益係利息收入減利息費用之淨額。 (一)利息收入係融資授信、各種存款、辦理融資融券業務、持有非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票債券、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再保存出保證金及以攤銷後成本衡量金融資產等所產生之利息收入。 (二)利息費用係收受存款或舉借其他債務、辦理融資融券業務、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再保存入保證金及金融負債所發生之各項利息費用。 二、利息以外淨收益: (一)手續費及佣金淨收益係手續費及佣金收入與手續費費用及佣金支出之淨額,包括受託買賣及辦理融券業務、保證、簽證、承銷、經紀及分出再保險等所取得之手續費及佣金收入;手續費費用及佣金支出,包括經紀及自營經手費、轉融通手續費、承銷作業手續費、承保各種保險支付之佣金及分入再保佣金等支出。 (二)保險業務淨收益係指保險業務收益及保險業務費用之淨額。 1.保險業務收益係包括保費收入及分離帳戶保險商品收益等收入。 2.保險業務費用係包括保險賠款與給付、承保費用、安定基金支出及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費用等支出。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係買賣或借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以及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所產生之損益、股息紅利及期末按公允價值評價產生之評價損益。 (四)投資性不動產損益係不動產投資利益及不動產投資損失之淨額。 (五)兌換損益係外幣資產或負債因匯率變動實際兌換及評價之損益,惟銀行為規避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風險,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規定辦理。 (六)資產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之計算及表達,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辦理。 (七)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淨利益(損失)係指自帳上移除原已認列之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金融資產及負債所產生之淨利益(損失)。 (八)金融資產自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淨利益(損失)。 (九)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係指金融控股公司按其所享有關聯企業及聯合控制個體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聯合控制個體之損益。 (十)其他利息以外淨收益係不屬於上列各項目之其他非利息淨損益,如出售不良債權損失及處分不動產及設備之損益等。 三、淨收益係利息淨收益加利息以外淨收益之合計數。 四、呆帳費用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存係指針對各項資產所提列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之費用,包括放款、買入匯款、應收帳款承購、應收承兌票款、保證款項、催收款、信用卡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等。 五、保險負債準備淨變動係指提存及收回賠款準備、責任準備、特別準備、保費不足準備、負債適足準備、其他準備及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淨變動之費用。 六、營業費用係為從事營業所需投入之費用,應視實際需要分列明細記載之,主要區分為員工福利費用、折舊及攤銷費用、其他業務及管理費用。 七、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損益係前列四款之合計數。 八、所得稅(費用)係指包含於決定本期損益中,與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有關之彙總數。 九、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淨損)係前列二款之合計數。 十、停業單位損益係指停業單位之稅後損益,及構成停業單位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時或於處分時所認列之稅後利益或損失。 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十一、本期淨利(或淨損)係本會計期間之盈餘(或虧損),係前二款之合計數。 十二、其他綜合損益係按性質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之各組成部分,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之利益及損失、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利益及損失、確定福利計畫精算損益等。 十三、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十四、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十五、當期損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及非控制權益之分攤數。 十六、當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母公司業主及非控制權益之分攤數。 十七、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繼續營業單位損益及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之基本與稀釋每股盈餘。 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規定辦理。 | 第十五條 合併損益表之科目結構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收入及費用應按性質分類,並分別揭露利息淨收益、利息以外淨收益、呆帳費用、提存各項保險責任準備及營業費用。 二、利息淨收益係利息收入減利息費用之淨額。 (一)利息收入係融資授信、各種存款、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及持有非以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票債券、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再保存出保證金及金融資產等所產生之利息收入。 (二)利息費用係收受存款或舉借其他債務、辦理融資融券業務、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再保存入保證金及金融負債所發生之各項利息費用。 三、利息以外淨收益: (一)手續費及佣金淨收益係手續費及佣金收入與手續費費用及佣金支出之淨額,包括受託買賣及辦理融券業務、保證、簽證、承銷、經紀及分出再保險等所取得之手續費及佣金收入;手續費費用及佣金支出,包括經紀及自營經手費、轉融通手續費、承銷作業手續費、承保各種保險支付之佣金及分入再保佣金等支出。 (二)保險業務淨收益係指保險業務收益及保險業務費用之淨額。 1.保險業務收益係包括保費收入、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及分離帳戶保險商品收益等收入。 2.保險業務費用係包括再保險支出、承保費用、保險賠款與給付、安定基金支出及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費用等支出。 (三)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係買賣或借貸交易目的金融資產及負債,以及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所產生之損益、股息紅利及期末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評價損益。 (四)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係買賣或借貸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損益及股息紅利。 (五)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係買賣或借貸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損益。 (六)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損益之計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規定辦理。 (七)不動產投資損益係不動產投資利益及不動產投資損失之淨額。 (八)兌換損益係外幣資產或負債因匯率變動實際兌換及評價之損益,惟為規避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風險,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規定辦理。 (九)資產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之計算及表達,應依相關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辦理。 (十)其他非利息淨損益係不屬於上列各科目之其他非利息淨損益,如提列其他業務損失準備及出售不良債權損失等,其他非利息淨損益金額達利息以外淨收益合計百分之五者,應於損益表上單獨列示。 四、淨收益係利息淨收益加利息以外淨收益之合計數。 五、呆帳費用係指針對各項資產所提列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之費用,包括放款、買入匯款、應收帳款承購、應收承兌票款、保證款項、催收款、信用卡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等。 六、提存各項保險責任準備係指提存及收回保費準備、特別準備及賠款準備之費用。 七、營業費用係為從事營業所需投入之費用,應視實際需要分列明細記載之,主要區分為用人費用、折舊及攤銷費用、其他業務及管理費用。 八、繼續營業單位損益係前列四款之淨額,應分別列示稅前損益、所得稅費用(利益)與稅後合併損益。 九、停業單位損益係指已處分或分類為待出售之企業組成單位所產生之損益,包括停業單位營業損益、停業單位資產處分損益及依淨公平價值衡量損益。 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十、非常損益係性質特殊且不常發生之損益項目,應單獨列示,不得分年攤提。 十一、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應單獨列示於非常損益之後。 十二、合併總損益係本會計期間之合併盈餘(或虧損),係前列四款之合計數。 十三、合併總損益應分別歸屬予母公司股東及少數股權。 十四、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定辦理。 |
一、條次變更。
二、基於本準則之制定目的,係對金融控股公司整財務報告編製事務作一致規範,並考量國際會計準則較偏重資產負債項目,且單一綜合損益表之表達方式,可提供較完整之資訊,提高投資人參考價值,爰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八十一段規定,增訂第一項,明訂損益表應採單一綜合損益表之方式表達。
三、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九十九段之規定,將現行第一款改列為第二項,明定金融控股公司之收入及費用應以性質別為分類基礎。
四、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九十七段之規定,新增第三項規範重大收益或費損項目應單獨揭露其性質及金額,並將現行第二款第十目後段規定,移列至第三項後段。
五、將現行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四款移至第四項項下,並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八十二段規定為相關之修正。
六、配合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之「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已明定「再保險支出」應列為「保費收入」之減項、「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應列為「保險賠款與給付」之減項,爰將現行第三款第二目有關保險業務收益及費用應分別包括「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及「再保險支出」之內容刪除。
七、鑑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規範金融資產及負債之續後衡量僅得按公允價值或攤銷後成本衡量,修正現行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之文字,並刪除現行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至第五目。
八、將現行第三款第六目移列至第四項第二款第九目,並參酌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八十二段規定修正內容。
九、將現行第三款第七目至第九目,移列至第四項第二款第四目至第六目,並酌作文字修正。
十、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八十二段規定,新增第四項第二款第七目至第九目。
十一、將現行第三款第十目移列第四項第二款第十目,並將會計項目名稱「其他非利息淨損益」修改為「其他利息以外淨損益」。
十二、將現行第四款及第五款移列至第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另為資明確,爰將「呆帳費用」修正為「呆帳費用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存」。
十三、配合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之「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已明定「負債準備淨變動」之內涵,爰將現行第六款移列至第四項第五款,並將「提存各項保險責任準備」修正為「保險負債準備淨變動」及明定其應包含項目。
十四、將現行第七款移列至第四項第六款,並將現行第八款拆分至第四項第七款至第九款。
十五、將現行第九款移列至第四項第十款,並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八十二(e)段規定,酌修文字。
十六、由於國際會計準則已無「非常損益」及「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等會計項目,爰刪除現行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
十七、將現行第十二款移列至第四項第十一款,並刪除現行第十三款。
十八、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八十二(g)段規定,新增第四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有關其他綜合損益項目之各項組成部分。
十九、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第八十三段規定,新增第四項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
二十、將現行第十四款移至第四項第十七款,並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每股盈餘」第六十六段規定,修正文字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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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 權益變動表 | 第四節 合併股東權益變動表 |
節名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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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權益變動表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期綜合損益總額,並分別列示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總額及非控制權益之總額。 二、各權益組成部分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所認列追溯適用或追溯重編之影響。 三、各權益組成部分期初與期末帳面金額間之調節,並單獨揭露來自下列項目之變動: (一)本期淨利(或淨損)。 (二)其他綜合損益。 (三)與業主(以其業主之身分)之交易,並分別列示業主之投入及分配予業主,以及未導致喪失控制之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之變動。 金融控股公司應於權益變動表或附註中,表達當期認列為分配予業主之股利金額及其相關之每股金額。 | 第十六條 合併股東權益變動表為表示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股東權益組成項目變動情形之報告,應列明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股東權益其他項目及少數股權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期末餘額等資料。 合併股東權益之期末數額減除少數股權後之餘額,應等於母公司之期末股東權益餘額。 |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一百零六及一百零七段規定,爰明定權益變動表應包括之項目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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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節 現金流量表 | 第五節 合併現金流量表 |
節名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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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現金流量表係提供報表使用者評估公司產生現金及約當現金之能力,以及公司運用該等現金流量需求之基礎,即以現金及約當現金流入與流出,彙總說明公司於特定期間之營業、投資及籌資活動,其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規定辦理。 | 第十七條 合併現金流量表係以現金及約當現金流入與流出,彙總說明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於特定期間之營業、投資及融資活動,其編製應依財務會計準則相關公報之規定辦理。 |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一百一十一段規定,修正現金流量表之編製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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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節 附 註 | 第六節 附 註 |
節名及節次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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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一、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包括合併財務報表編製主體及對各子公司投資持股關係之說明。 二、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變革。 三、聲明財務報告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四、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五、已採用或尚未採用本會認可之新發布、修訂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影響情形。 六、對了解財務報告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七、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八、管理資本之目標、政策及程序,及資本結構之變動,包括資金、負債及權益等。 九、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告之影響。 十、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工具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十一、財務報告所列各項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十二、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轉讓或長期出租。 十三、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十四、對財務風險之管理目標及政策。 十五、債款之舉借。(包括保險子公司因給付鉅額保險金之週轉需要之借款) 十六、重大災害損失。 十七、接受他人資助之研究發展計畫及其金額。 十八、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九、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二十、員工福利相關資訊。 二十一、金融工具應依格式A揭露以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之等級資訊、格式B揭露貼現及放款暨應收款備抵呆帳評估表及格式C揭露貼現及放款暨應收款備抵呆帳變動表,並應依據與金融工具相關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揭露。 二十二、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相關資訊,應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之規定揭露。 二十三、資本適足性。(格式D) 二十四、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揭露之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為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行為之加計總額或比率。(格式E) 二十五、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二十六、停業單位之相關資訊。 二十七、受讓或讓與其他金融同業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二十八、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進行業務或交易行為、共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或場所,其收入、成本、費用與損益之分攤方式及金額。 二十九、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其種類、發行時間及金額。 三十、業務別財務資訊。(格式F) 三十一、金融控股公司個體財務報表及其各類子公司簡明個體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格式G及格式H) 三十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獲利能力、資產品質、管理資訊、流動性與市場風險敏感性等重要業務資訊。(格式I至N) 三十三、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列明持有母公司股份之子公司名稱、所持有股數、金額、原因、對盈餘分配之限制、法定處理期限及董事會決議通過之預計處理方式。 三十四、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各項目之補充資訊,或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 第十八條 合併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之財務狀況、經營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以合併基礎加以註釋: 一、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包括合併財務報表編製主體及對各子公司投資持股關係之說明。 二、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變革。 三、聲明合併財務報表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四、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及衡量基礎。 五、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六、合併財務報告所列金額之評價基礎,屬金融商品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七、合併財務報告所列各科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八、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轉讓或長期出租。 九、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包含資產負債表外項目)。 十、資本結構之變動。 十一、債款之舉借。(包括保險子公司因給付鉅額保險金之週轉需要之借款) 十二、重大災害損失。 十三、接受他人資助之研究發展計畫及其金額。 十四、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五、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十六、員工退休金相關資訊。 十七、金融商品應依格式a揭露以公平價值衡量之金融商品層級資訊、格式b揭露放款及應收款備抵呆帳評估表及格式c揭露放款及應收款備抵呆帳變動表,並應依據與金融商品相關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揭露。 十八、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相關資訊,應依據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公報之規定揭露。 十九、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格式A) 二十、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揭露之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為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行為之加計總額或比率。(格式B) 二十一、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二十二、停業單位之相關資訊。 二十三、受讓或讓與其他金融同業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二十四、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進行業務或交易行為、共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或場所,其收入、成本、費用與損益之分攤方式及金額。 二十五、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其種類,發行時間及金額。 二十六、業務別財務資訊。(格式C) 二十七、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表及其各類子公司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格式D及格式E) 二十八、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獲利能力、資產品質、管理資訊、流動性與市場風險敏感性等重要業務資訊。(格式F至J) 二十九、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列明持有母公司股份之子公司名稱、所持有股數、金額、原因、對盈餘分配之限制、法定處理期限及董事會決議通過之預計處理方式。 三十、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合併財務報告之公正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十六段規定,修正第三款,規定公司應於附註中明確且無保留聲明「本財務報告係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及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四、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十號「報導期間後事項」第十七段規定,新增第四款規定應於附註揭露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如:由誰通過,經過何種程序通過等)。
五、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及錯誤」第二十八段及第三十段規定,首次適用某一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對當期或任何前期有影響、可能對當期或任何前期有影響,或可能對未來期間有影響,或企業尚未適用某項已發布但尚未生效之新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應於財務報表揭露相關事項,爰參酌上開規定新增第五款規範。
六、將現行第四款移列至第六款,並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一百一十七段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七、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一百二十二段及第一百二十五段,新增第七款,規範附註應揭露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俾利投資人知悉。
八、將現行第十款移列至第八款,並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一百三十四段及第一百三十五段規定,增列附註應揭露管理資本之目標、政策及程序。
九、將現行第五款移列至第九款。
十、將現行第六款移列至第十款,並配合本次修正酌作文字調整。
十一、將現行第七款移列至第十一款,並配合本次修正,酌作文字調整。
十二、將現行第八款移列至第十二款。
十三、將現行第九款移列至第十三款,並參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一百一十四段規定,酌作文字調整。
十四、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一百一十四段規定,新增第十四款,規範附註應揭露對財務風險之管理目標及政策,即揭露金融工具產生之風險及該等風險如何被管理。
十五、將現行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移列至第十五款至第十九款。
十六、將現行第十六款移列至第二十款,並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六號「退休福利計畫之會計與報導」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十七、將現行第十七款移列至第二十一款,並配合本次修正,酌作文字調整。
十八、將現行第十八款至第二十九款,移列至第二十二款至第三十三款,並配合本次修正,酌作文字調整。
十九、將現行第三十款移列至第三十四款,並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一百一十四段規定,新增附註應揭露各報表各項目補充資訊,餘酌作文字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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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財務報告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通過財務報告日間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加註釋: 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包括保險子公司因給付鉅額保險金之週轉需要之借款)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四、所營業務範圍與營運策略之重大變動。 五、受讓或讓與其他金融同業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六、保險子公司準備金提存方法之重大變動。 七、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八、重大災害損失。 九、重大資產折損與債權沖銷。 十、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一、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十二、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三、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十四、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故或措施。 | 第十九條 合併財務報告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合併財務報告提出日間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加註釋: 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包括保險子公司因給付鉅額保險金之週轉需要之借款)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四、所營業務範圍與營運策略之重大變動。 五、受讓或讓與其他金融同業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六、保險子公司準備金提存方法之重大變動。 七、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八、重大災害損失。 九、重大資產折損與債權沖銷。 十、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一、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十二、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三、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十四、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故或措施。 |
一、條次變更。
二、按現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第十一段規定,財務報告提出日係指財務報表經過企業內部適當程序可向外界公開之日而言,企業財務報表如經會計師查核,則查核報告日(通常指外勤工作完成日)視為財務報表提出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後,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號「報導期間後事項」第三段規定,期後期間係指報導期間結束日後至財務報表提出日之期間,而財務報表提出日係指財務報表經過企業內部適當程序可向外界提出之日,原則上為董事會通過日,故與現行規範有所差異,爰修正第一項將提出日修正為通過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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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揭露: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一)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轉投資事業股票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三)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費折讓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四)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五)子公司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格式O) (六)子公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申請核准辦理之證券化商品類型及相關資訊。 (七)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決策之重大交易事項。 二、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之交易及從事衍生工具交易之資訊。但子公司屬金融業、保險業、證券業等,且營業登記之主要營業項目包括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買賣有價證券者,得免揭露上開資訊。 三、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及合併持股情形。(格式P) 四、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赴大陸投資資訊、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重大災害損失及期後事項。 | 第二十條 合併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一)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轉投資事業股票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三)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費折讓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四)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五)子公司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格式 K) (六)子公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申請核准辦理之證券化商品類型及相關資訊。 (七)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決策之重大交易事項。 二、金融控股公司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一)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及合併持股情形。(格式 L) (二)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控制力者,須再揭露被投資公司從事前款第二目至第七目交易之相關資訊,以及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之交易及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資訊。但被投資公司屬金融業、保險業、證券業等,且營業登記之主要營業項目包括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買賣有價證券者,得免將該等營業交易行為列入各該重大交易應揭露資訊。 三、子公司大陸投資資訊、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重大災害損失及期後事項。 |
一、條次變更。
二、為提升資訊透明度,金融控股公司應分別揭露母公司及各子公司之相關資訊,不宜將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予以沖銷,爰修正第一項,以玆明確。
三、將現行第一款整五目格式K,修正為格式O。
四、基於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已包含現行第二款第二目前段之內容,爰刪除現行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前段文字,並將現行第二款第二目後段規定,移列至第二款。
五、將現行第二款第一目,移列至第三款,並配合將格式L修正為格式P。
六、配合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修正發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之規定,爰修正第四款,增訂金融控股公司亦應揭露赴大陸投資之相關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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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除已依格式Q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及子公司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關係人交易資訊外,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 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其實質關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明不具控制或重大影響者外,應視為實質關係人: 一、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二、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三、金融控股公司經理或相當等級以上之人員。 四、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關係人交易如有與非關係人交易條件不同之情形,應予敘明。 | 第二十一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並增加揭露子公司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關係人交易資訊。 前項關係人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其實質關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明不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者外,應視為關係人: 一、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二、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三、金融控股公司經理或相當等級以上之人員。 四、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關係人交易除已依格式M揭露外,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及第二十八號之規定揭露。 關係人交易如有與非關係人交易條件不同之情形,應予敘明。 |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關係人揭露」、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及第二十八號「關聯企業投資」用語,酌作文字修正,並配合將第四項規定,移列第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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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節 財務報表及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之名稱及格式 | 第七節 合併財務報表及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 |
節名酌作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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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財務報表及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之名稱及格式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格式一)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明細表。(格式一~一)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一~二) (三)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一~三) (四)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一~四) (五)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明細表。(格式一~五) (六)應收款項明細表。(一~六) (七)待出售資產明細表。(格式一~七) (八)貼現及放款明細表。(格式一~八) (九)再保險合約資產明細表。(格式一~九) (十)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變動明細表。(格式一~十) (十一)採用權益法之投資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一~十一) (十二)其他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一~十二) (十三)投資性不動產變動明細表。(格式一~十三) (十四)投資性不動產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格式一~十四) (十五)投資性不動產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一~十五) (十六)不動產及設備變動明細表。(格式一~十六) (十七)不動產及設備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格式一~十七) (十八)不動產及設備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一~十八) (十九)無形資產變動明細表。(格式一~十九) (二十)遞延所得稅資產明細表(格式一~二十) (二十一)其他資產明細表。(格式一~二十一) (二十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明細表。(格式一~二十二) (二十三)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明細表。(格式一~二十三) (二十四)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明細表。(格式一~二十四) (二十五)應付商業本票明細表。(格式一~二十五) (二十六)應付款項明細表。(格式一~二十六) (二十七)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明細表。(格式一~二十七) (二十八)存款及匯款明細表。(格式一~二十八) (二十九)應付債券明細表。(格式一~二十九) (三十)特別股負債明細表。(格式一~三十) (三十一)負債準備變動明細表。(格式一~三十一) (三十二)其他金融負債明細表。(格式一~三十二) (三十三)遞延所得稅負債明細表(格式一~三十三) (三十四)其他負債明細表。(格式一~三十四) 二、綜合損益表。(格式二) (一)利息收入明細表。(格式二~一) (二)利息費用明細表。(格式二~二) (三)手續費及佣金淨收益明細表。(格式二~三) (四)保險業務淨收益明細表。(格式二~四) (五)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明細表。(格式二~五) (六)投資性不動產損益明細表。(格式二~六) (七)兌換損益明細表。(格式二~七) (八)資產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明細表。(格式二~八) (九)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明細表。(格式二~九) (十)其他利息以外淨損益明細表。(格式二~十) (十一)呆帳費用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存明細表。(格式二~十一) (十二)保險負債準備淨變動明細表。(格式二~十二) (十三)員工福利費用明細表。(格式二~十三) (十四)折舊及攤銷費用明細表。(格式二~十四) (十五)其他業務及管理費用明細表。(格式四~十五) 三、權益變動表。(格式三) 四、現金流量表。(格式四) | 第二十二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及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如下:(格式如後附) 一、合併資產負債表。格式一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明細表。格式一~一 (二)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一~二 (三)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明細表。格式一~三 (四)應收款項明細表。格式一~四 (五)待出售資產明細表。格式一~五 (六)貼現及放款明細表。格式一~六 (七)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一~七 (八)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一~八 (九)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變動明細表。格式一~九 (十)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一~十 (十一)其他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一之十一 (十二)不動產投資變動明細表。格式一~十二 (十三)不動產投資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格式一~十三 (十四)不動產投資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一~十四 (十五)固定資產變動明細表。格式一~十五 (十六)固定資產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格式一~十六 (十七)固定資產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一~十七 (十八)無形資產變動明細表。格式一~十八 (十九)其他資產明細表。格式一~十九 (二十)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明細表。格式一~二十 (二十一)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明細表。格式一~二十一 (二十二)應付商業本票明細表。格式一~二十二 (二十三)應付款項明細表。格式一~二十三 (二十四)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格式一~二十四 (二十五)存款及匯款明細表。格式一~二十五 (二十六)應付債券明細表。格式一~二十六 (二十七)特別股負債明細表。格式一~二十七 (二十八)營業及負債準備變動明細表。格式一~二十八 (二十九)其他金融負債明細表。格式一~二十九 (三十)其他負債明細表。格式一~三十 二、合併損益表。格式二 (一)利息收入明細表。格式二~一 (二)利息費用明細表。格式二~二 (三)手續費及佣金淨收益明細表。格式二~三 (四)保險業務淨收益。格式二~四 (五)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明細表。格式二~五 (六)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明細表。格式二~六 (七)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明細表。格式二~七 (八)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明細表。格式二~八 (九)不動產投資損益明細表。格式二~九 (十)兌換損益明細表。格式二~十 (十一)資產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明細表。格式二~十一 (十二)其他非利息淨損益明細表。格式二~十二 (十三)呆帳費用明細表。格式二~十三 (十四)提存各項保險責任準備明細表。格式二~十四 (十五)用人費用明細表。格式二~十五 (十六)折舊及攤銷費用明細表。格式二~十六 (十七)其他業務及管理費用明細表。格式二~十七 三、合併股東權益變動表。格式三 四、合併現金流量表。格式四 |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用語及配合法制作業,第一項文字酌作調整。
三、第一項各款配合本次修正,調整報表名稱及相關明細表之格式,並修正附表表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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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期中財務報告 | 第三章 期中財務報告 |
節次及節名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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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辦理,並包括下列各期間之期中財務報表: 一、當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結束日及前一年度可比較期中期間結束日之資產負債表。 二、當期期中期間、當期年初至當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可比較期中期間及前一年度年初至可比較期間結束日之綜合損益表。 三、當期年初至當期期末之權益變動表,及前一年度同期間之權益變動表。 四、當期年初至當期期末之現金流量表,及前一年度同期間之現金流量表。 編製第一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時,得免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 第二十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第二章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三號之規定辦理。 編製季報時,得免編製股東權益變動表及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 |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第二十段規定,爰於第一項明訂金融控股公司編製期中財務報告之依據及相關規範,並配合刪除第二項得免編製股東權益變動表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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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 第四章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
章名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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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金融控股公司除經本會核准外,應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 一、本條刪除。 二、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修正,爰刪除本條文。 |
| 第二十六條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及表達,應依本會所訂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規定辦理。 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若與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之公司均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於前揭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中均已揭露者,得出具聲明書置於合併財務報告首頁,無須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 第二十五條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及表達,應依本會所訂「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規定辦理。 |
一、條次變更。
二、參酌(八十八)台財證(六)字第零四四四九號函規定,增訂第二項規範,若依關係企業三書表編製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與應納入合併個體之公司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已於合併財務報告中揭露者,得出具聲明書,不另行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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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首次採用 | |
本章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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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 金融控股公司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規定辦理。 金融控股公司(不含子公司)持有之不動產及設備與無形資產於轉換日除依本條規定選擇使用認定成本豁免項目者外,應按前項規定追溯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及第三十八號之規定。 公司選擇使用認定成本豁免項目者,不動產及無形資產僅得選擇先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重估價值作為重估價日之認定成本。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規範金融控股公司於轉換日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開帳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首次採用國際報導準則」規定辦理,以及不動產及無形資產等於轉換日之會計處理原則,爰新增本條文。
三、由於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僅能投資自用不動產(即金融控股公司尚無投資性不動產),爰於第三項明定,金融控股公司(不含子公司)所持有之不動產僅得選擇稅法上之重估價作為認定成本,至於金融控股公司之各業別子公司有關不動產之認定成本,仍應依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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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則 | 第五章 附 則 |
章次變更,章名未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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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 金融控股公司依內部規範或雇用契約與員工約定之退休後優惠存款利率超過一般市場利率所產生之超額利息,於員工退休時,應即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員工福利」規定。 | |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金融控股公司因其集團內之組織變動,所提供予其員工優惠存款之超額利息(透過其銀行子公司支付予員工,再由銀行子公司向母公司收取所代墊之利息),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公報「員工福利」規定該等退職後福利,應於員工在職服務期間內攤提。
三、鑑於上開會計處理,將造成金融控股公司於首次適用國際會計準則時,影響其保留盈餘,進而導致其淨值大幅波動,影響其穩健經營及金融市場之穩定,爰參酌一百年八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增訂金融控股公司依內部規範或雇用契約與員工約定之優惠存款超額利息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之時點,得延後至員工確認退休時,始應即適用(至於員工退休前之優惠存款超額利息,仍得選擇維持現行會計處理,按應計基礎於符合認列條件時,認列為相關費用)。
四、另一零二年一月一日前之已退休員工優惠存款之超額利息,則仍應於國際會計準則首次適用時,依上開公報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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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條 金融控股公司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分別裝訂成冊且於財務報告封面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並製作申報書,相關書件除申報本會外,應同時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供公眾閱覽,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金融控股公司依第六條規定申報之書件,亦應依前項規定抄送相關單位。 | 第二十六條 金融控股公司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分別裝訂成冊且於財務報告封面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並製作申報書,相關書件除申報本會外,應同時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供公眾閱覽,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金融控股公司依第六條規定申報之書件,亦應依前項規定抄送相關單位。 |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修正,酌作文字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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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二十七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格式三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與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十八條第十七款及第二十二條格式一~四、格式一~六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金融控股公司自一百零二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強制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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