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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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會長之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並按其工作及操行分別評分。其中工作分數占考績總分數百分之八十;操行分數占考績總分數百分之二十。 | 第七條 會長之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並按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分別評分。其中工作分數占考績總分數百分之五十;操行分數占考績總分數百分之二十;學識及才能分數各占考績總分數百分之十五。 |
為鼓勵及督促農田水利會會長加強推展會務,且使考績制度更符實際需求,將考績項目修正為工作及操行二項,並調整其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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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會長年終考績等次之獎懲如下: 一、甲等:晉薪一級,並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會長薪級最高級者,給予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薪一級,並給予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會長薪級最高級者,給予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薪級。 四、丁等:免職。 | 第九條 會長年終考績等次之獎懲如下: 一、甲等:晉薪一級,並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會長薪級最高級者,給予兩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薪一級,並給予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會長薪級最高級者,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薪級。 四、丁等:免職。 |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之規定,考績乙等且已晉至薪級最高級者,其考績獎金皆為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爰修正第二款後段考績乙等且已晉至薪級最高級者之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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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之一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任期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依前條規定予以表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編第一章至第三章各條規定,經裁處確定。 二、觸犯刑事法律,經提起公訴或法院判決有罪。 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經評議委員會認定不宜予以表揚。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建立會務委員表揚制度,爰參考臺灣省及直轄市各級農會現任總幹事在任期內品德操守有不良紀錄認定項目表,明訂績優會務委員表揚之消極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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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會長或會務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停職: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代表機關或法人之會務委員依公務員懲戒法受休職處分期間。 會長依前項規定受停職處分時,由總幹事代理;總幹事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主管機關派員代理。 第一項停職人員,除依法撤職者外,其停職原因消滅時,應於消滅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復職;屆期未申請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停職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 第二十五條 會長或會務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停職: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二、代表機關或法人之會務委員依公務員懲戒法受休職處分期間者。 會長依前項規定受停職處分時,由主管機關派員代理其職務。 第一項停職人員,除依法撤職者外,其停職原因消滅時,應於消滅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復職。 |
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會長係由會員直選產生,第二項有關會長受停職處分時,其代理產生方式,比照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一條之精神,酌作修正。
三、第三項增列屆期未申請復職者之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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