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六條附件三,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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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六條附件三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之一 開發行為可能運作或運作時衍生危害性化學物質者,開發單位應依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進行健康風險評估,並將其納入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 第三十條之一 經審查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且有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六款情形者,開發單位應進行健康或安全風險評估,並將其納入評估書初稿。
配合九十九年四月九日訂定及一百年七月二十日修正之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規定,修正本準則第三十條之一,將開發單位應進行健康或安全風險評估之規定,由原經審查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且有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六款情形者,修正為第一、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可能運作或運作時衍生危害性化學物質者,開發單位應依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進行健康風險評估。
第三十三條 工廠設立應評估各種製程產生各項污染物之質與量,繪製質量平衡圖表,預測各項污染物之增量,評估其影響程度及範圍,並提出因應對策。 工廠於試車及營運期間可能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或有毒氣體者,應說明其可能影響範圍及程度,提出可行之防制(治)措施及應變應變計畫。 工業區開發應預測引進產業之種類、規模與各項污染物之質與量,訂定工業區污染物總量管制方式,規範各產業引進後,能符合當地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質標準者不致繼續惡化。 工業區產生之廢(污)水及事業廢棄物(含污泥)以在工業區內處理為原則,處理設施應併案評估。 工業區外開發基地設立數座工廠合併評估者,比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園區開發應評估設置汽電共生或汽冷熱共生設備、區域供冷供熱系統等各項節能措施之可行性。 第三十三條 工廠設立應評估各種製程產生各項污染物之質與量,繪製質量平衡圖表,預測各項污染物之增量,評估其影響程度及範圍,並提出因應對策。 工廠於試車及營運期間可能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或有毒氣體者,應說明其可能影響範圍及程度,提出可行之防制(治)措施及應變計畫。 工業區開發應預測引進產業之種類、規模與各項污染物之質與量,訂定工業區污染物總量管制方式,規範各產業引進後,能符合當地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質標準者不致繼續惡化。 工業區產生之廢(污)水及事業廢棄物(含污泥)以在工業區內處理為原則,處理設施應併案評估。 工業區外開發基地設立數座工廠合併評估者,比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為提昇能源之使用效率,增訂園區開發應評估設置汽電共生或汽冷熱共生設備、區域供冷供熱系統等各項節能措施之可行性。
第四十二條 開發單位規劃舊市區更新、新市區、新市鎮或新社區時,應預測其對當地及鄰近地區水源供應、排水或防洪系統、廢棄物清理及交通設施等之影響;並應評估設置汽電共生或汽冷熱共生設備、區域供冷供熱系統、雨水貯留利用系統、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為中水道沖洗廁所及澆灌利用或其他中水道系統等各項節能省水措施之可行性。 舊市區之更新,舊房舍與公共設施拆除所產生之廢棄物,須先詳細調查、規劃運輸路線及適當之處理場。 規劃高樓建築時,應重視其品質與景觀之整體性;並評估高樓建築對周遭環境所產生之風場、日照、電波、交通、停車或帷幕牆反光以及室內停車場廢氣排放等之衝擊。 第四十二條 開發單位規劃新市區、新市鎮或新社區時,應預測其對當地及鄰近地區水源供應、排水或防洪系統、廢棄物清理及交通設施等之影響。 舊市區之更新,舊房舍與公共設施拆除所產生之廢棄物,須先詳細調查、規劃運輸路線及適當之處理場。 規劃高樓建築時,應重視其品質與景觀之整體性;並評估高樓建築對周遭環境所產生之風場、日照、電波、交通、停車或帷幕牆反光以及室內停車場廢氣排放等之衝擊。
鑑於能源及水資源逐漸匱乏,為提昇能源及水資源之使用效率,增訂開發單位規劃舊市區更新、新市區、新市鎮或新社區時,應評估設置汽電共生或汽冷熱共生設備、區域供冷供熱系統、雨水貯留利用系統、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為中水道沖洗廁所及澆灌利用或其他中水道系統等各項節能省水措施之可行性。
第四十四條 火力發電或汽電共生工程如以煤、油、天然氣或烏瀝乳(天然瀝乳)為燃料,應依當地氣象條件、產生污染物之質與量、污染控制措施之效率、與人口聚集社區、村落之距離及其他相關因素,於周界內規劃設置緩衝地帶。 前項緩衝地帶,如於廠址所在之工業區已整體規劃設置者,得免辦理。 應評估燃料之運輸、裝卸、儲存,所產生之負面影響。用海水作為冷卻用水,應就海域環境調查之結果,評估對生態與漁業之影響;其溫水排放亦同。火力發電或汽電共生工程所產生之飛灰、灰燼與溫排水等,其各種負面影響應予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 火力發電廠應評估使用熱電共生系統,供應附近工業區或社區區域冷、熱需求之可行性,並考量採用超超臨界或複循環等高發電效率機組,以利提昇供熱能力。 計畫輸電線路之兩側調查範圍,每側不得少於五十公尺,其景觀與當地環境之和諧性,應為評估之重點。 超高壓輸電線路工程,所產生之電磁效應及對居民之可能影響,應予預測及評估。 第四十四條 火力發電或汽電共生工程如以煤、油、天然氣或烏瀝乳(天然瀝乳)為燃料,應依當地氣象條件、產生污染物之質與量、污染控制措施之效率、與人口聚集社區、村落之距離及其他相關因素,於周界內規劃設置緩衝地帶。 前項緩衝地帶,如於廠址所在之工業區已整體規劃設置者,得免辦理。 應評估燃料之運輸、裝卸、儲存,所產生之負面影響。用海水作為冷卻用水,應就海域環境調查之結果,評估對生態與漁業之影響;其溫水排放亦同。火力發電或汽電共生工程所產生之飛灰、灰燼與溫排水等,其各種負面影響應予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 計畫輸電線路之兩側調查範圍,每側不得少於五十公尺,其景觀與當地環境之和諧性,應為評估之重點。 超高壓輸電線路工程,所產生之電磁效應及對居民之可能影響,應予預測及評估。
為提高火力發電效率及供熱能力,增訂火力發電廠應評估使用熱電共生系統,供應附近工業區或社區區域冷、熱需求之可行性,並採用超超臨界或複循環等高發電效率機組,以利提昇供熱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