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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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辦法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辦法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更正授權依據。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許可證之廢止、許可證之發給、換發、補發、展延、移轉、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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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定查驗登記事項,其申請書格式、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申請案應檢附之證件及許可證格式,由本署定之。 前項查驗登記事項屬標章標準圖樣者,得依產品類別所需,由本署定之。 |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定查驗登記事項,其申請書格式、申請書應載名之事項、申請案應檢附之證件及許可證格式,由本署定之。 |
為使民眾易於辨識經衛生署查驗登記許可之真空包裝即食食品,規劃給予上述產品標章,爰修正增列第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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